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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开题报告】.doc

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情势变更原则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背景2008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对中国大陆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深圳、广东等沿海城市大部分企业纷纷倒闭、破产,很多合同被迫撤单,这足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广泛的适用基础。现行合同法草案稿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及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情势变更作了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承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

2、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获得我国司法体制的认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次认真解读情势变更原则的方方面面,以期准确适用当下的社会现实显得尤为重要。(二)意义在国外,情势变更原则早已为许多国家所认可,我国自1988年全国范围内出现物价上涨,导致大量的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后,才开始真正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华尔街风暴,在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时期,社会转

3、型期的不稳定因素比较多,加之加入WTO,使得交易环境的不可预见性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实践上已出现了承认和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理论上对情势变更也已经有了更加成熟的认识,因此在根据国内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从长远来看,在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设立情势变更原则确属势在必行之举,鉴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关于法律效力的一般问题,可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中予以规定,此举不但能够解决我国法律与世界各国通行的情势变更这一合同救济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还能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

4、度上化解因异常风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真实反映市场经济发展中民事法律关系因情势发生变化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或“事态如恒”的条款CLAUSULAREBUSSICSTANTIBUS,即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有以下含义的默示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VITAL,ESSENTIALORFUNDAMENTALCHANGEOFCIRCUMSTANCES,当事人就有权根据这一默示条款,要求变更或解除原有合同。此原则的再度复兴乃是在一战以后

5、,由于战后经济陷入危机,德国率先提出了一度被遗忘的情势变更理论,并引起广泛的注意。一战、二战、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乃至冷战引起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大动荡,使得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几乎都面临种种“情势变更”。各国的法学学者针对这一历史背景。纷纷提出了种种情势变更学说。(一)国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三个基础理论学说1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落空”说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相似。英美合同法本无所谓合同落空,在坚持合同必须严守原则上比大陆法系国家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认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债务人都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世事

6、变迁,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迫使英国法院不得不在具体个案上有所突破,有学者认为,合同落空最初见于1863年的“租用音乐厅判例”。但这一判例显然是严守契约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将特定物因意外事故损毁灭失作为免责事由加以规定,也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履行不能而免责的理论在英国法上得到了承认。现在的学者一般认为英国上诉法院1903年判决的著名的克雷尔诉亨利案KRELLVHENRY最早确立了合同落空理论。美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落空情况的三项主要内容,它们分别是合同履行的不可能、合同履行的不现实与合同目的受挫。2不可预知说根据不可预知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而言具有等同

7、于法律之效力,但当事人因不可预知的情势变更,合同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成为非常沉重的负担时,因为此点并无当事人之合意,因而原约定于当事人间已无法律效力,应允许变更或解释。法国的通说及判例不承认不可预知理论,理由是契约必须严守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随意干预。但是,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法国的行政法院对这一理论已采取肯定之态度。法国法系的许多国家,都承认不可预知理论。特别是意大利,对此有明文规定。3法律行为基础说法律行为基础说是由德国学者奥特曼OERTMANN所创立。按照奥特曼的学说,法律行为基础谓之“缔约时一方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预想,其相对人明知这种预想的重要性却未提出异议,或为双方当事

8、人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有共同预想,基于此预想,形成法律行为意思。此即著名的“奥特曼公式”。不难看出,“奥特曼公式”中的“行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客观基础,但确定标准却是主观基础。二战以后,学者拉伦兹1ARENZ对法律行为基础说做了进一步研究,提出应区分主观的法律行为基础与客观的法律行为基础。拉伦兹还进一步把客观基础的丧失,分为“等价关系的破坏”和“目的不达”两方面。(二)我国相关研究及最新动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排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早就有相关的司法案例。我国在建国以后,在处理货币贬值问题、农民所欠地主富农债务问题及银行被接管前的债权债务等复杂历史问题

9、时,都曾经适用过该原则。此外,在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一案中,铝锭的价格从合同签订之时的44O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湖北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函,按照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构成情势变更做出判决。早在合同法出台前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我国1995年在起草统一合同法时,对情势变更原则十分关注,有四个审议稿都在

10、“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写入了情势变更原则,每次都有表述上的变化,充分显示了对此原则审慎的态度与存在的争议。以学者和法官作为赞成方,认为明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灵活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合同问题,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反对方以一些经济工作者为代表,他们深刻地担忧如果正式写入合同法,会导致该原则的泛滥。争议的结果是,该原则在立法的最后一刻被否定,没能登堂人室。此后,对此的诟病声音层出不穷,“短见”“严重缺憾”等评论很多,用词并不轻柔。实际上,在合同法出台前,法官们处理案件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还觉得顺心顺手,合同法出台后,这样做变得为难起来,因为都清楚在合同法立法的最后一刻,情势变更原则是被抛弃了的。为了应对僵局

11、,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曾明确提出,“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解释弥补了我国国内立法关于情势变更原

12、则的立法漏洞,同时也给法官裁判情势变更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一)研究内容及方法1、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从英美法系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2、情事变更原则的功能从1情势变更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2情势变更是合同严格责任的一种补充3情势变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4情势变更是民法伦理性的体现四个方面阐述情事变更原则的功能。3、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区别。对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市场)风险之间加以比较区分,有利于更

13、准确地界定情势变更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通过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以及在现实操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1防止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2防止法官滥用,分析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5、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建议。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以及经济危机的潜在危险,考虑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逐渐成熟,以及法官能力的提高,可以将情事变更原则写入合同法,与诚实信用等原则一同确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研究难点现行合同法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及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和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

14、,分析情事变更原则在现实中适用问题。(三)预期达到的目标通过研究从而得到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建议,解决我国法律与世界各国通行的情势变更这一合同救济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异常风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1、2010年7月5日至23日查阅文献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选题,参加第一次选题答辩。2、2010年9月6日至11月22日第一次未参加或未通过的参加第二次选题答辩,确定选题;指导老师下达任务书;开展文献资料查阅等开题前期工作。3、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1月10日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4、201

15、1年2月21日至3月11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5、2011年3月12日至5月12日修改论文初稿,论文定稿。6、2011年5月13日至20日毕业论文评阅。7、2011年5月23日至6月3日第一轮毕业论文答辩。8、2011年6月5日至6月10日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毕业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并通过评审者及第一轮答辩未通过者参加第二轮答辩。9、2011年6月7日至6月12日部分毕业论文参加校级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J法学研究20104P57692苏然盛琴雯金融危机背景下引发的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考J民营科技200910P72733张健房产调控新政下的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变

16、更解除及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J中国律师20107P61634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P85876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夏芸帆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P1381448刘瑛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21P3333349盛海清情势变更原则在金融危机形势下运用的若干问题EBOL中国法院网,民事研究,2009030510杨立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11蒙庆试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之建构EBOL中国法院网,民法研究,2009041312朱珍华从合同法解释(二)第

17、二十六条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P697213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P858714王利荣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运用J工程造价20096P17191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罗京论情势变更原则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2P37437417刘馥坤浅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5上18葛少华崔析宗情势变更原则相关理论与实践之探讨社科纵横20097P969919TREATIESINTLLAWCOMMISSIONCOMMENTARYTHEQUESTIONOFREBUSSICSTANTIBUSJINTERNATIONALLAWUPDATE,JUN99,VOL5,P7120ZIZTSALIBALLMREBUSSICSTANTIBUSACOMPARATIVESURVEYS20019第8卷,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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