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尊敬的客户: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可能会面 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 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 设银行对本理 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 3 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适合于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
2、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 请及时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风险标识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中等风险不提供本金保护,客户本金亏损 的概率较低,但投资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 注意投资风险,仔 细阅读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 方向、 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
3、买”的原 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 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 监管 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 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 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 财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理 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也可能 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 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非 标资产等金融产
4、品可能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 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 价值下跌或到期收益、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3.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每年的 6 月 12 日,9 月 12 日,12 月 12 日,3 月 12日为本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如遇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客户可于指定时间段(定义见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
5、指定账户。若客 户赎回申请超过同一客户累 计赎回限额或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则可能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计划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 失其他投资机会。24.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与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 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理 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5.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管理计划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代扣代 缴相关税款,中国建 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 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 可能对本管理计划投资运
6、作等 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管理计划净值跌破面 值。6.管理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 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在 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 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走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对本理 财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
7、动,因此存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低于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 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8.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等 进行处置,如抵 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 则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情况。 9.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 ”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 户未及时
8、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 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 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 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 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 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认购总 份数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
9、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 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1.提前终止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 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2.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 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 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 场危机、 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
10、品的成立、投资运作、 资 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净值跌破面 值。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 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申)购本理 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 ,并将 资金委托给中国建 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 益须知将共同构
11、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3(客户签 字与盖章 见下一页)4签字与盖章高资产净值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充分理
12、解并自愿承担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自愿购买。)年 月 日机构客户请在下面签章: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本单位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理财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管理计划相关风险,自愿购买。机构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加盖销售网点公章)年 月 日5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一、声明和承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
13、合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受托人/管理人的声明和承诺1、银行理财产品,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2、管理机构因设立银行理财产品而取得的财产是银行理财产品财产,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参与方的固有财产。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14、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参与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管理机构仅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为限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以自有资金向银行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或垫付相应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管理机构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做出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
15、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4、中国建设银行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5、中国建设银行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委托人(投资人)的声明和承诺 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即代表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受托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
16、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证明委托资产来源合法的文件;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受托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6签署了受托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
17、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受托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受托人或托管人的保证。二、理财产品要素理财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编号 ZH072016006005Y01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C1010516004187理财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目标客户 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高资产净值客户以及机构客户内部风险评级 (3 盏警示灯)投资币种 人民币理财产品规模 规模上限为 40 亿份,规模下限为 3000 万份理财产品募集期2016 年 6 月 6 日 9 点整至
18、2016 年 6 月 13 日 15 点整(北京时间) 在上述认购时段内,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通过网点购买的具体购买时间以网点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理财产品认购1.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被视为认购本理财产品。2.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可撤销已经提交的认购申请。 3.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 10 万元,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4. 客户将认购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至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 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5.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以
19、金额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6.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 7.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成立日对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提交的认购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自行进行成交查询。 8.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理财产品开放日1. 本理财产品投资封闭期 364 天,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每年的 6 月 12 日,9 月 12 日,12 月 12 日,3 月 12 日为本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 ;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 理财产品到期日所在当季理财产品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
20、为准。理财产品成立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理财产品到期日 2021 年 6 月 12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产品期限 1824 天工作日 本理财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理财产品申购和追加申购1. 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若中国建设银行未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则从理财产品成立日起理财产品进入存续期。 客户可于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点整(北京时间,下称“指定时间段” )提交申购或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申请,申请提交后,将同时冻结申购或追加申
21、购金额,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将统一在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15 点之后处理,在此期间,客户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申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在上述指定时间段内,申7购或追加申购申请可以撤销。2. 客户提交申购、追加申购申请,可于指定时间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交。3. 客户申购、追加申购的规则如下: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若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为零,客户申购本理财产品的起点申购金额为 10万元;若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大于零,客户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的递增申购金额为 1 万元的整数倍。理财产品开放日(T
22、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客户提交申购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或追加申购价格以开放日当日(T)收市后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自行通过建行有关渠道进行成交查询。 4. 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以金额申请。申购或追加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或追加申购)份额=申购(或追加申购)金额/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单位净值 5. 客户在同一工作日多笔申购本理财产品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
23、计算申购份额后加总。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 0.0001。6.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用。理财产品赎回1. 理财产品封闭期结束后,客户可于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北京时间, 下称“指定时间段” )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统一在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15 点之后处理。在上述指定时间段内,赎回申请可以撤销。 2. 客户提交赎回申请,可于指定时间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交。 3. 赎回规则如下: 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客户提交赎回申请遵循
24、“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T 日)收市后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投资人应在第 6 个工作日及之后自行通过建行有关渠道进行成交查询。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客户赎回本理财产品以份额申请。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4. 客户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 点整期间多笔赎回本理财产品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计算赎回金额后加总。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 0
25、.01 元。客户每次提交赎回申请的最小单位为 1 万份,若客户对本理财产品的持有份额不足 1 万份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将客户理财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用。 6. 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期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份额不得超过 1 亿份。 7. 理财产品开放日(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提出的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不迟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赎回资金不计利息。销售区域 本理财产品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销售
26、。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附属条款 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其他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理财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8三、投资管理(一)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为:量化投资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原则上其他类型资产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规模的 50%,投资比例限制如下:资产类别 投资比例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 50%-100%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0
27、%-50%注: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 10%。(二)参与主体1、理财产品管理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2、理财产品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 38 号四、理财产品运作说明(一)理财产品规模1、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不超过40亿份募集期,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5亿份,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的认购。 中国建设银行可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调整后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不超过40亿份。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申购总额达到规模上
28、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追加申购。2、 本理财产品规模下限:3000万份 若募集期届满,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若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产品清算程序。3、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等调整本理财产品
29、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9下限之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二)认购/申购/追加申购/暂停申购1、 若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 ,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再进行购买。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应将资金提前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2、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2)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4)
30、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巨额赎回/暂停赎回 1、若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到的净赎回申请份额累计超过前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时,认定为巨额赎回。2、若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7个自然日9点整至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客户已提交的所有赎回申请累计之和达到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新提交的赎回申请。3、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
31、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4、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赎回申请; (2)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4) 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客户在触发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不保证客户提交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成交。 (四)收益分配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分红。 五、理财产品资产估值10(一)估值对象1、理财产品财产项下所有的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 。2、估值时间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当日完成当日估值。3、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33、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3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35、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股指期货估值: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6)期权估值:公开市场交易的期权按交易所公布价格估值;OTC交易类型的期权按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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