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内容摘要:本文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独立”、“是否属于法人资格”,可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一元法人、二元法人、一元非法人组织和二元非法人组织。本文认为应将两者定位为一元法人组织即独立的社团法人,承担实体或程序的权利义务。关键词: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业主管理团体及其性质在物业管理中,关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本文旨在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为视角,以厘清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一)业主管理团体的内涵笔者使用业主管理团体一词,乃指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为了了解业主管理团体的构成,必须区别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个概念。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专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指生活在同一建筑物内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共同关系所构成的团体,通过大会形式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对区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业主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