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学习要点:熟悉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保护的规定;了解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基本条款;了解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培训学时:4 学时。第一节 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采取了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这些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随着生产而产生的,与生产同时存在,是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就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2、损害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因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下将着重介绍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一、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3、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4、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9)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二、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从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以下主要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
5、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4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其职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8)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9)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
7、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5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三、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1.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1)工伤保险条例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9、(2)工伤保险条例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6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h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 I 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11、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 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尘肺病的防治主要有以下规定:(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 23 年拍片检
12、查8一次;混合工种每 34 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 45 年拍片检查一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3)工期尘肺患者每年拍片复查一次。对于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 2 年拍片复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 3 年拍片复查一次。(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
13、得从事井下工作:上述(4)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6)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9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五、工会与职工劳动保护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4、;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要予以处理,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工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依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
15、作条例 、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予10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六、农民工劳动保护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政府制定了多项措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方面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用人单位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3)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4)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5)依法将农民工纳人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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