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对照表现行条文 建议条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四条 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约定将出质专利权的专利证书交由质权人保管。第五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
3、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质押登记申请。第八条申请专利权
4、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五)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5、。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第九条除身份证明外,当事
6、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7、。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第
8、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一)出质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六)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9、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依法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十一)出质人就同一专利权重复申请质押登记的;(十二)其它不应当予以登记情形的。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三)是否按要求补正;(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
10、查阅。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弃出质的专利权。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1、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12、 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十八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 30 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二)质权已经实现的;(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五)法律规
13、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终止。第二十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
14、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注销该专利权的质押登记,并通知质权人。第二十一条出质人将专利证书交由质权人保管的,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注销或者撤销后,质权人应当返还专利证书。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 年 9 月 19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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