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和县梅花陂电站运行维护承包合同甲方:泰和县梅花陂电站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泰和县桥头镇梅花陂电站由乙方进行发电运行维护承包,电站装机总容量 3000KW,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责、权、利,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承包范围1、电站的日常发电运行工作,包括水机值班(指水轮机、发电机、辅助设备的巡视检查、运行操作、监视、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好水轮机运行值班记录),电气值班(指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巡视检查、运行操作控制、监视、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值班记录),水工值班(指对拦水
2、坝水建筑物)、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好巡视检查与维修记录。2、电站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水工建筑物的清障(不含因洪水造成的水工建筑物淤积和堵塞)维护工作,水轮发电机组日常故障处理和小修工作,并做好记录。3、其他工作:电站运行管理及协助大修技改工作等。第二条 承包方式采取定上网电量基数和奖励基数,按发电量提成和奖励挂钩的方式的一切福利待遇全部承包给乙方,盈亏自负。1、上网电量基数定为 1000 万度/年,在 1000 万度以内乙方按年上网电量人民币 0.02 元/度固定提成。2、超过年发电量基数部分按人民币 0.025 元/度提成。3、如当年发电量如超过基数每 100 万度另奖伍仟元。4
3、、如因自然灾害使设备停运一星期以上,则停运期间按 1.5 万电量/ 天计算上网电量。(以当季实际发电量为准)。5、如遇政策上网电价调整,承包人可以在已上调部分电价的10%作为工作奖励。6、 承包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甲方每月 31 日支付乙方基本费用人民币 18000 元,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按实际上网电量及前述条款之规定核算并结算半年度承包提成奖,结算时核减去已付的基本费用。第三条 承包要求1、电站日常消耗性材料由乙方提出用料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采购或委托乙方自行采购。2、电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乙方应保证至少 7 人以上在电站长期工作,并至少 4 人以上取得进
4、网电工作业证,承包者有事外出必须向甲方请假。第四条 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为乙方在电站内提供必备的生产和生活场所。2、甲方负责一部固定电话作为电站对外联络的通信工具。3、电站生产运行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如果由于乙方责任问题导致水工建筑物及水机、电气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4、电站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电站的生产管理活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由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程造成人身、设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5、乙方应负责做好电站信息保密工作(包括电站设施、机械设备、发电情况以及人员调配等)。第五条 合同变更
5、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变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 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乙方违反本合同,严重失职,造成甲方重大损害的;3、甲方停业、歇业处于整顿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或因甲方股权转让的;甲方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付清乙方的提成奖,不另作其他补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
6、付提成奖,故意克扣或无故拖欠的;乙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擅自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七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经济责任。第八条 纠纷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九条 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自 2017 年 月 日起到 201 年 月 日止,如需继续合作,可视情况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续签。第十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泰和县梅花陂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代表: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