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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doc

1、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

2、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4.为有限责任公司;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

3、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四、合营企来终止的原因: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6.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五、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推荐、选举权;6.集体合同签订权。七.破产法制度的积极意义: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法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

5、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八、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 破产法规定有三条:1.符合破产法第 3 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九、破产违法责任行力的内容:1.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已的债权6.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公司法一、公

6、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是: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3.严格的法定性。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4.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5.公司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三、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 40%;3.最近 3 年平均可

7、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

8、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分不须等额;5.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被判刑,执行期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 5 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9、;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的;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经理。八、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竞业禁止: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一,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号存储;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

10、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4.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地位: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十、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分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1.募股集资公开;2.股东数额低限;3.全部股份等额;4.股份自由转让;5.典型资合公司;

11、6.设立要求严格。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责任;4.发起人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十二、股票及其特征: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特征是:1.它是权利证券;2.它是有价证券;3.它是政权证券;4.它是要式证券;5.它是风险证券十三、新股发行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12、;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十四、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十五、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力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点是:1.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2.上市交易的地点只能是国家法定的交易场所;3.上市交易要

13、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和证券交易的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才可进行。十六、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 100 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 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七、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的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

14、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合同法一、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要约失效的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不可撤消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可

15、撤销,因为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即表示要约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五、承诺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当事人以实际履行作为要约,相对人以受领行为作为承诺,受领时为承诺生效时间;4.承诺生效的意义在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六、导致会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1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七、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八、缔约责任及其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有:1.缔约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相对人有损失。九、缔约责任的适用范围: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十、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

17、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十一、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况: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十二、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十三、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

18、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四、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2.债权人下落不明;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业产权法一、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发明是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

19、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表现在:1.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只能是产品,而申请发明专利的主体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对于气态、液态、粉末状的物质或材料等,由于没有确定的形状,故而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3.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也较之发明专利低,由于授权条件较低,必然致使保护水平也相应地降低,如保护期比发明专利要短;4.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也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二、

20、简述外观设计的特点: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特点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依托,离开了具体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要素,以追求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三、不被授予专利的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资不能被授予专利。四、我国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1.在中国政府

21、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五、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1.专利权人享有自已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六、简述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1.当专利权人自已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2.在不知情的状态

22、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3.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和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那么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4.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者装置中使用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七、商标局的主要职能:1.受理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和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申请;2.审查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发经商标注册证;3.办理商标续展、变更、注销、撤销、转让等注册事务;4.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5.负责全国有关商标管理工作,如指导查

23、处假冒商标或商标侵权案件、组织评审驰名商标等。八、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1.对不服商标局有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案件进行复审;2.对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案件进行复审;3.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案件进行复审;4.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案件作出裁定;5.对商标争议案件作出裁定。九、简述商标显著性的内容:1.作为商标的图案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本身;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可能会因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十、商标显著性被淡化的原因:1.商标使用频度下降或不再使用;3.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图案。2.过分强调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以至于

24、消费将商标当作该种或该类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十一、关于商标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要求:1.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不得以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代表国家的标志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图案作商标;2.不得以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商标;3.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不得有悖道德;4.商标在构成和含义方面都必须无欺骗性。十二、商标权的内容: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十三、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

25、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税法一、税法关系的内容:1.税收体制关系,即国家权利机关及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因税收方面的管理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税收立法权、税收开征决定权、税率调整的决定权等,这实质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关系;2.税收征纳关系,这是指税收征管理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为征税、纳税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税收征纳关系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二、税法的构成要素: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和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

26、施;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8.违法处理。三、增值税的优点:1.它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负分配相对公平,促进企业公平竞争;2.增值税采取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可以使经济链条上各环节的相关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靠;3.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但税额的大小又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税负在各环节的合理分配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基数协作,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四、纳税人权利保护: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

27、用品: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行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金融法一、中央银行作为调控的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有:1.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2.确定

28、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策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二、商业银行可经营的业务:1.吸收公众人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有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三、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29、最低限额;3.有具务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禁止的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2.禁止操纵证券价格;3.禁止欺诈客户;4.其他禁止行为。五、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上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商业银行应当保

30、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本金和利息;5.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六、操纵证券价格行为的表现: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政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已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价格。七、禁止欺诈行为的表现: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

31、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八、保险人的义务:1.及时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3.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4.说明条款内容;5.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6.保密义务。 九、投保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的义务;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3.通知保险事故的发生;4.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权:1.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核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3.核准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4.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5.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限度;6.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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