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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第二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第三条 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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