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校(站、点): 潢川电大 学生 姓名: 杜亚杰 学 号: 1441001259444 指导教师: 禹桂枝 完稿日期: 2016.5.21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目 录内容摘要(2)关键词(2)正文(2)一、绪论(2)二、本论(3)(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界定及分割法演变 (3)1.建国初期确立的分割原则具有指导意义 (3)2.改革开放后修改后婚姻法适应新时期需要(4)3.新时代的婚姻法更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6)(二)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债务的范围 (8)1.夫妻约定财产 (8
2、)2.夫妻共同财产 (9)3.夫妻个人财产 (10)4.夫妻共同债务(11)(三)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12)1.“生存能力”的划分(12)2.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13)3.对借款中争议借据的处理(13)4.夫妻一方所欠个人债务的处理 (13)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三、结论 (16)参考文献 (17)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摘要】探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婚姻法有关法律解释和在生活中遇到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与分割的问题。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了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交
3、易的安全,一个配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达到其应然的适用效果的同时,还可以促进全社会经济效率的发展,及提高社会财富积累的总量,故通过此文对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浅析。【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 共同财产分割 【绪论】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事主体拥有的积极的财产,而是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作为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婚姻家庭
4、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它还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影响着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离婚率快速上升。离婚必然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处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种类、价值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财产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认定夫妻财产性质的难;此外,夫妻离婚时,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的目的,往往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从而引发夫妻财产纠纷,更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难度,使得案件久拖不决,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与之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夫妻财产的处理
5、,也就成了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在此从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针对新型的夫妻财产,如: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归属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介绍国外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分割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与完善。【本论】一我国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界定范围和分割方法的演变1.建国初期确立分割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1950 年婚姻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仅有三条,这主要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建国伊始,经济发展极为缓慢,人们的收入水平低下,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产品,许多家庭还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6、模式下。第 23 条规定和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可见,我国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这是考虑到我国民族的传统习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 1950 年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根据有关解释,家庭财产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不外有以下三种:一是男妇昏前财产;二是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三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它财产等)。立法解释指出,夫
7、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平等地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对民据 1950 年婚姻法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之通例,且建国之初,经济洲良落后,个人并没有多少财产,普通家庭亦没有多大的收入,因此,将夫妻财产界定为家庭财产并不是没有合理性,它既体现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定妻方财产所有权及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它的实施对我国夫妻则产制的变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 1950 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的范围扩大到了家庭财产,忽
8、视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和子女的财产利益,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子女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 1950 年婚姻法第 23 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一种是判决分割。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只有当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分割。根据 1963 年 8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绷于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和 1979 年 2 月 2 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如下:女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对其它财产,如房屋、家具、生产工具等,最好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9、,如协商不成,应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和双方的实际需要等,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男女双方本人生活必须的衣物用品,应归本人所有。口粮、工分和根据按劳分配的其他物款以及自留地收益等,除共同生活已用的外,应按家庭人口共同分配。2.改革开放后,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适应新时期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发生了大的变化,1950 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对夫妻财产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我国在 1950 年婚姻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5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新情况,于 1980 年对其作了部分修改和发展。1980 年婚姻法主要修改的内容有两点:一
10、是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家庭财产”修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为家庭财产的范围大于夫妻财产;二是将夫妻婚前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改一般共同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样,使法律概念更为准确,夫妻财产的范围更为明确,既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又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适应了新时期的需要。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1980 年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1980 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但是 1980 年婚
11、姻法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细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指导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1984 年 8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3、15 条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的范围,并规定了不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处理方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1993 年具体意见指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根据该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按财产的来源,可分为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和转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所谓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下列财产:1、一
12、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此外,该具体意见还规定: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一方婚前财产上的“添附” ,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转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原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律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6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1993 年具
13、体意见第 3、6 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财产: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 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80 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很明显的是,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这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并且,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
14、了所有权取得理论,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实际上也侵犯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1980 年婚姻法第 31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方法,与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相同,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参照 1980 年婚姻法 、1993 年具体意见 、1996 年若干解名动和相关的规定处理。而 1980 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再由人
15、民法院判决。可见,1980 年婚姻法也没有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常常导致夫妻离婚后逃避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3.新时代的婚姻法更加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呈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资产,如股权,著作权,以及一些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7预期的经济利益。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
16、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时常常陷入“模糊地带” 。因此,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对夫妻财产进行保护的需要,2001 年,我国在 198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又对婚姻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与补充,并相继在 2001 年 12 月、2004 年 4 月颁布了与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相配套的两个司法解释,从而使得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具郁于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次婚姻法及 2001 年司法解释(一)和 2004 年司法解释(二) 在夫妻财产分割理论方面的修改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二是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
17、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增加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 年婚姻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 2004 年司法解释(二)第 11 规定,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辛陋、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一破产安置补
18、偿费。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此外,该解释第 19 条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04 年司法解释(二)对一直以来长期困扰审判实践中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破产安置费的性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2001 年司法解释(二) 第 19 条规定:“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则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
19、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8从根本。上取消了 1993 年具体意见关于“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有利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可以说,2001 年婚姻法和 20 以年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的合理性是以往所有婚姻法都无法比拟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分为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两种。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与 1950 年婚姻法和 1980 年婚姻法的规定相符。但
20、对于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1950 年婚姻法和 1980 年婚姻法并未作出规定,依 1994 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其具有法律约束力。2004 年司法解释(二)施行后,重申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从以上婚姻法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是伴随着社
21、会在进步推进,当今的夫妻财产早已不是缝纫机 手表 自行车等简单的物品。那么,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 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现行婚姻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9法第十九条对之加以发展,对约定的方式、内容、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此制度得以建立、发展、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夫妻财产的处理。它的建立和完善减轻了法定财产制的压力,对某些比较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定财产制度规范不够妥当的情况下,约定
22、财产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 、 合同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合法的约定产生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二)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夫或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或
23、者婚后某些法定财产归夫或妻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理所当然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首次明确增设 个人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个人财产: 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即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前的时间,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除非有约定,否则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这与 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 )第 6 条规定所规定的,有较大改变。2001 年月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9 条规定:“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意味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后永远属于个人,这样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保证身体受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