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庆元县香蕈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证香蕈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实施范围具体以该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为准。二、管理部门和补偿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庆元县松源街道办事处为补偿人,
2、具体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三、补偿对象(被补偿人)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四、签约及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 30 天、搬迁期限 30 天,具体起止日期由补偿人另行公告。五、房屋面积、用途的确定(一)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照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 -书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被补偿人在同一实施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合并计算。(二)在实施范围内未确权登记建筑物,按照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确定。六、房屋评估及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一)被征地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地
3、房屋的价值参照被征收区块国有划拨房屋价值(国有出让房屋评估价值的 96%)确定。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地房屋按照房地分离的原则进行评估,房屋涉及的重置价、房屋成新等标准按关于公布 2018年度庆元县县城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征办 20187 号,下同)文件 执行。(二)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在采用市场价评估时,非成套住房参照成套住房评估。七、住宅用房的补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迁建安置。(一)货币补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
4、偿。并另增加房屋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20%的货币补贴。- 3 -(二)迁建安置1、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迁建安置结算办法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补偿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被补偿人必须是所在行政村的村民。2、迁建安置地点位于鸭下垄地块(状元山庄对面)、五都安置小区一期,原则上根据被征地房屋位置实行就近安置点安置。安置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建房的审批手续由安置户申请办理,所辖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建房审批费用根据县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由补偿人承担。安置地块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
5、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安置地块的地基平整、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出资,所辖乡镇(街道)负责统一实施建设。3、安置标准集中安置的户型建筑占地面积有 54 平方米、81 平方米、108平方米、135 平方米四种。一户只能选择一种户型。一幢房屋需要安置一户或多户的,被补偿人根据自己的建筑占地面积选择合适自己的户型。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6 平方米(含)且小于 54 平方米(含)的,安排 54 平方米的建房用地;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54 平方米的,选择相对应户型,无相对应户型的,向最接近面积的户型上(限)靠。安置建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占- 4 -地面积的
6、部分,应小于 27。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不含)的原则上不予迁建安置,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地房屋属于该户唯一住宅的,可以给予迁建安置,但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54 平方米。4、结算原则(1)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时,被征地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其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征地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3)新安排建房用
7、地面积大于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用地面积按 500 元/进行结算。八、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与补助生产性用房和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畜禽棚舍、室外厕所等实行货币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用地面积按 500 元/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安置,按庆征办20187 号文件 规定的 标准给予补助。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 5 -助。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 50%给予补助。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
8、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用(一)临时安置费1.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给予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费补助。2.临时安置费按照庆征办2018 7 号文件 执行。(二)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庆征办2018 7 号文件执行。十、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200 元/奖励(具体签约、搬迁腾空期限及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公布)。被补偿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补偿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奖励款项。十一、迁建安置选地机制按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腾空
9、的时间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选地顺序(具体的选地顺序由补偿人另行公布)。十二、告知事项(一)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补偿房屋状况,被补偿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补偿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6 -被补偿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注销户头,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二)被补偿人签订协议后,应当按规定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补偿房屋交给补偿人或委托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三)在被补偿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