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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docx

1、第 1 页 共 91 页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

2、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

4、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延伸:简述国家和国际组织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的过程。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激化,经济危机恶性循环,为了解决矛盾,国家开始直接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而国家对其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又必然导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与解决各国经济利益的尖锐冲突,国家就通过双边和多边条约来协调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并建立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这样,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国际经济关系,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

5、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 2 页 共 91 页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 、 “万民法”2、11 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 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1804 年、1807 年法国民法典 法国商法典 ,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是海事法典 )4、1

6、9 世纪初-20 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19世纪后,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原因有生产的国际化、国际贸易的发展、原有民商法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19 世纪末至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主体范围的扩大 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 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等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 关贸总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重要的法律基础:自由贸易协定)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

8、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WTO 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另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 。为便于人们理解、掌握和选择使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些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对某些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3)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

9、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 3 页 共 91 页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在采用分流制的国家

10、里,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其本国内具有效力,但也有的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的境外行为,如反垄断法。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及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

11、是核心和基础)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 。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合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互利密不可分。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

12、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 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13、(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第 4 页 共 91 页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确立标准:成立地说 住所地说 控制说 复合标准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或

14、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 特别许可制 相互承认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须经内国审核批准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延伸: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若自然人所具有的多重国际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通行的是内国国籍优先;若其多重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大多以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也有少数国家分别以取得在先、取得在后或者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国的国籍优先。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其

15、住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子公司 分公司 母公司或总公司 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 生的重要后果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母公司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1)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

16、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延伸:简述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他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们同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是国内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节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 5 页 共 91 页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

17、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法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2004 年 12 月 2 日,第 59 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我国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签署。(三)国家行为原则1、概念: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

18、效力2、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3、管辖豁免的例外:商业交易延伸:国家行为原则的含义及其与国家豁免原则的联系与区别: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与尊严。但两者意义与效用又不同,国家豁免是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二、单独关税区(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是依据关贸总协定及其WTO 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两个协定中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两

19、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只限于特定的范围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2、基本法律能力: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3、在非成员国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1、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2、法理解释上的两种主张:为职能必要说;为代表性说3、国际经济组织所享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与职能而昬 4、通常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

20、用、扣押、没收,档案不受侵犯等延伸: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1、 根据其宗旨、职能、成员构成等因素分类: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商品组织)2、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分类:国际货币、金融、贸易等重要领域(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成立:1944 年 7 月签定,1945

21、 年 12 月 27 日成立第 6 页 共 91 页2、职能:制定规章、金融职能(向成员国提供资金)3、主要机构: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各国派理事和副理事 1 人组成,任期 5 年,每年 1 次会议执行董事会:24 个执行董事组成,8 名董事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按地域分成选举区推选,中国为上检,单独 1 名;执行总裁 1 人,任期 5 年,无投票权,只有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才可投一决定票每成员国 250 个基本投票权,每 10 万美元增加 1 票计算总票数1980 年 4 月 17 日,恢复中国席位(二)世界银行集团(三)世界贸易组织1、成立:1994 年 4 月 15 日摩洛哥

22、马拉喀什签订WTO 协定成立,是关贸总协定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是其继续和发展。2、职能:提供多边贸易关系谈判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3、主要机构: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职能,并执行WTO 协定授予的职能) 、秘书处(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任期 4 年,是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职员均为国际官员,是纯国际性质)4、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未能协商一致的,投票方式,一国一票;特定事项,如协定解释、撤销给某成员的义务、决定须经成员的 3/4 多数票通过5、世贸组织成员分类:创始成员和纳入

23、成员6、我国于 2001 年 10 月加入 WTO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1、含义: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2、特征:国际性: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合同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合同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1、主要条款:标的物、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检、免责、不可抗力、索赔、法律适用(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国际法或国内法) 、仲裁2、格式化、标准化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一)国

24、际商事惯例成立情况 主要机构 投票权制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总部华盛顿世界银行,1944 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1945 年 12 月 27 日成立理事会执行董事会 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 1955 年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理事会执行董事会 250 票基本投票权,每股 1000美元加 1 票;国际开发协会 1955 年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理事会执行董事会 自动取得 500 票基本票权,每股 5000 加一票第 7 页 共 91 页1、概念: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通常做法2、有关贸

25、易术语的惯例: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 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二)国际商事条约1、概念:是国家向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效力:对缔约国法院具有拘束力(重要的国际商事法律渊源)3、划分:双边、区域性、普遍性国际条约(最具影响力的统一私法公约,即多数国参加,旨在统一与国际商事交易有关的私法条约)4、重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或买卖)合同公约公约的产生和影响:20 世纪 30 年代产生、1980 年通过,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货物贸易合同公约的

26、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结构:四个部分 101 条; 内容:主要部分是合同的订阅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评价: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商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对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的总结,具有可行性;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被广泛采用,在国际商事交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适用范围:(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不适用)(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1、国际统一私法在对 1994 首次公布、2004、2010 修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了(国际商事法统一法领域第一次)一般原则的重述方式2、法律重述:为了克服判例法不确定性和过分复杂性,美国法学会全面收集收集有关领域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

27、编纂成法律条文,即将判例法系统化、条理化和简单化3、形式:黑体条文、正式评论、实例阐释,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无约束力,与美国法律重述相似4、作用:通则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作为国内合同法的示范法5、适用顺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通则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1、采用最多的:装港交货三种术语(FOB;CIF;CFR)其次(FCA;CPT;CIP)(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参照 2010 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主体范围 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 定的某

28、种联系排除客体范围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拍卖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船舶、汽垫船、飞行器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排除适用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排除和修改公约书面作出 当事人在合同只提到适用(规则) ,并不意味排除合同适用公约或某国内法概念 适用范围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FOB(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自付费用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船上转移适用海运和内河提供证据、办理出口手续、装货、负软件工具上船前一切费用、提供已交货证明、支付质检、度量等计数方面费用、包装、标记、通知、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支付价金、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自费办理运

29、输、收货、负担上船后的风险和费用、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向卖方通知船舶名称、装货地点、交货时间、接受交货证明、支付装船前的检验费等第 8 页 共 91 页 CIF 主要特点之一:是卖方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提供的单据:提单、保险单、发票 CFR 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 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 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FAS、FOB、CFR、CIF(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FCA:货物承运人,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

30、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 FCA 与 FOB 比较相同点 价格构成基本相同,都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区别 FOB 只适用于海运,FCA 适用于各种运输;FOB 货上船时风险转移,FCA 是在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2、CPT:运费至付,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适用于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3、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对比:CIP 与 CPT: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上相同;CIP 增加了保险责任和费用CIP 与 CIF:价格构成相

31、同,都包括成本、运费保险费;不同处: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上(3)其他贸易术语: DAP(目的地交货):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DAT(运输终端交货):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 “运输终端”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一切风险。 DAP 与 DAT: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交于买方控制之下,无须承担卸货费用;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把货物由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第二节 国际货物

32、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适用海运和内河同上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同FOB同上CFR成本加运费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不负责办理保险和交保险费,但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EXW FAS DAT DAPDDP(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工厂交货 船边交货 目的港或集散站交货 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 完税后交货第 9 页 共 91 页(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

33、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货物、数量、价格(特定情况下,没有价格也可以合同成立)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如果建议中使用了“以最后确认为准”等字眼,则是明确表示建议不受约束,不能构成一项要约(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1、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撤回: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前(三)要约的撤销1、概念: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承诺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2、各国规定:3、对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形:是要约自身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依赖并已按该依赖行事(四)要约的终止1、原因:有限期满、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

34、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发出时间;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二、承诺(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要由受约要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迟延承诺如下情形,仍有效)接到迟延承诺,即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载有迟延承诺文件在传递正常及时送达要约人的(要约人通知其承诺已失效的除外)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的,均视为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对于非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承诺,要约人对是否确认其为承诺具有决定权承诺的方式除口头、书面,还

35、可以用行动表示(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原则2、 公约了德法的到达生原则(三)承诺的撤回(发出承诺通知后,到达前或同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买卖合同没有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完成交货;或已知地点;或营业地点2、交货时间:规定日期、确定日期、选定日期人、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合理时间(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1、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德国 日本 法国 英美 公约除非表明不受拘束、不得随意撤销类似德国判例认为:指定了承诺期限,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撤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可以撤销 采用英美法系原则,既可撤销,又根据大陆法原则,作严格限制第 10 页 共 91 页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另有协议外,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的包装或装箱,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与包装。但是,如果买方指导或不可

37、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就无需按上述(1)至(4)项负有此种不符合的责任。3、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期限,一般是以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为界限,即卖方负风险转移以前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包括货物不符在风险转移前已存在但是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出来的情况,但买方应负举证责任)4、公物质量的检验: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 2 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概念: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

38、利,并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2、第 41 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作保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此条件下收受货物3、第 42 条规定:卖方担保第三人不得基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4、第 43 条规定: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援引第 41 条或 42 条规定的权利,卖方已知除外。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如开立信用证、银行保函、申请为付款所必须的外汇等2、支付价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移交货物或单据地点3、付款时间:没有规定付款时

39、间的,将货物控制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为移交条件涉及运输的可以付款后将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作为条件未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一)概述1、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盗窃、火灾、沉船、破碎等)2、风险的转移: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3、风险转移时间:各国不同,德、日、美以交货时间为划分标准4、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有:(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2)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二)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一旦风险转移于买方后,买方要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即使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必须付款。例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归因于卖方时,买方则免除付款的义务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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