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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doc

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本文主要通过对违法婚姻的了解,根据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及立法对其的规制,从而明确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违法婚姻呈上升趋势,在这些违法婚姻中主要是重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姘居、通奸、拐卖成婚等违法婚姻已达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冲击着社会,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四种无效婚姻和一种可撤销婚姻的规制法律有明文规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

2、更多的违法婚姻行为不断出现。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从而来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此种行为的产生。什么是违法婚姻根据我国学者对婚姻的描述,违法婚姻是指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方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违法婚姻的产生和存在,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法规的逃避与藐视。它本质上具有很大的群体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违背了人类的优生优育的遗传规律,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而且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秩序。而违法婚姻制度则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实的违法婚姻关系进行规制的规范。现今各国违法婚姻制度主要有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两种

3、制度。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自婚姻成立之时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婚姻无效指向过去,溯及既往,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然有效成立,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外国学者则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效力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为可撤销婚姻,其效力为可撤销,自

4、撤销之日起无效,无溯及力。而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这四种无效婚姻情形和“被胁迫结婚”这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基于婚姻家庭对于公民与社会的重要性,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便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又对其进行了较大修改。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于在我国建立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巨大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两部婚姻法明显

5、的不足之一,在于虽然都明确具体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人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但是都未对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做出任何相应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次对违法婚姻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与处理,但对于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宣告程序、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均未作规定,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况且,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认定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的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无效婚姻按照离婚处理。这

6、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混淆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性质。这在立法上给违法婚姻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许多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离开了他们的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走出了家园,走出了国门,参加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成为城市不管、农村又管不了的一群人流。随着城乡经济搞活,人口迁移和流动更加频繁,数以百万计的人口大流动给婚姻登记、出证、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对流动人口婚姻管理的法律规定。因此,大量的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早婚的违法婚姻在流动人口中不断涌现,这是当前的违法婚姻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

7、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想背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重婚,近亲结婚,胁迫结婚等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像通奸,姘居这样的事实婚姻也层出不穷,而且日益公开化。还有像重婚纳妾这样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又重新出现。而对于这些行为我们的法律只有笼统的规定。直到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通过,才对违法婚姻制度的有了初步的规定。通常世界各国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婚姻无效与撤销这两种制度。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自婚姻成立之时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婚姻无效指向过去,溯及既往,自始就

8、不产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然有效成立,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效力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为可撤销婚姻。现今外国关于违法婚姻的立法例也不尽相同,简单做一区分,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规制三类。如

9、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及美国各州只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无论是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还是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均属无效婚姻。而德国是典型的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国家。瑞士、日本、英国得立法体制则是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虽然总体分类相同,但是各国立法对何为婚姻无效,何为婚姻撤销的理解不同,所以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样,作为婚姻制度组成部分的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是我国目前规制违法婚姻的方法和手段。根据婚姻家庭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婚姻法,在很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

10、庭制度,其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填补了空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现行婚姻法和2001年12月25日、2003年12月26日先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法婚姻采取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双轨制,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请求权主体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和婚姻纠纷

11、,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首次出现确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忽视了身份领域里的一些特殊性,即身份事实发生后很难再恢复原状,结果是既不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对善意当事人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从我国社会法治和婚姻家庭制度建设的需要来看,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较,我国现行法律针对违法婚姻确立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还有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没有将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全部情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职权与效力设定不合理等。所以本文根据我国国情

12、,在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拟对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提出若干具体建议,因为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都有利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理论更加完善,从而使婚姻法条文更好的发挥其规范作用;有利于更好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行为的产生;有利于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在现今我国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初创阶段,针对现行法规的缺陷,可以从立法上扩大违法婚姻法定事由范围,拓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确立

13、法院对违法婚姻的专属管辖权等。进一步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参阅和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1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版,第85页;2靳洪来王玉信治理违法婚姻刻不容缓;3杨军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4焦少林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探析载法学家2004,(4);5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6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7王军违法婚姻刍议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8薛宁兰,夏吟兰,蒋月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环球法律评论2001,(2);9吴芮

14、凌违法婚姻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总63期)2006,(3);10陈苇论我国婚姻无效于撤销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8);11王利明婚姻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12饶红琼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法律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5;13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5);14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15凯利备布坎南印尼宗教间的婚姻,美国国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16HTTP/TRANSLATEGOOGLECOMHK/TRANSLATEHLZHCNLANGPAIREN7CZHCNUHTTP/WWWLAWHANDBOOKSAGOVAU/CH19S02S0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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