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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第二条 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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