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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引论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现代商法的倾向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我国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这意味着: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亦可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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