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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德梁行商业地产招商合同.doc

1、 宁波市宁丰三盛滨江国际广场商 业 顾 问 及 租 赁 独 家 代 理委 托 合 同委托方:宁波市宁丰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零零九年 月2“宁波市宁丰三盛滨江国际广场”商 业 顾 问 及 租 赁 代 理 委 托 合 同委 托 方 : 宁波市宁丰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受 托 方 :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 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自 愿 、 平 等 和 协 商 一 致

2、 的 基 础上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三 盛 滨 江 国 际 广 场 ”商 业 之 市 场 推 广 顾 问 及 招 商 独 家 代 理事 宜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第 一 条 委 托 事 项 1.1 委 托 内 容1.1.1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三盛滨江国际广场” (以 下 简 称 “该 物 业 ”)之 商 业 顾 问 及招 商 独 家 代 理 , 在 委 托 期 内 负 责 该 物 业 之 市 场 定 位 、 推 广 及 招 商 代 理 工 作 。1.1.2 甲 方 于 本 合

3、同 期 内 不 得 再 委 任 或 再 委 托 其 他 第 三 方 作 为 该 物 业 的 招 商 顾 问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或 与 乙 方 相 同 性 质 的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商 业 顾 问 。1.2 委 托 期 限1.2.1 商 业 顾 问 委 托 及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招 商 率 达 到 85%或项 目 整 体 开 业 五 个 月 止 。 在 此 之 后 如 需 要 续 约 , 双 方 需 提 前 1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对 方 另 行 协 商 。1.3 委 托 可 招 商 之 物 业 及 建 筑

4、 面 积1.3.1 地 理 位 置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桃 源 路 南 侧 , 王 隘 路 以 东 地 块 。1.3.2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该 物 业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 平 方 米1.3.3 上 述 款 项 下 之 “委 托 可 租 赁 建 筑 面 积 ”不 包 括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前 已 与 甲 方 签 订租 赁 合 同 的 客 户 所 租 赁 的 面 积 , 具 体 委 托 以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 ( 甲 方 有 权根 据 市 场 形 势 及 其 它 情 况 调 整 委 托 可 租 赁 建 筑 面 积 , 但 保 证 减 少 委 托

5、之 可 租 赁建 筑 面 积 在 合 同 期 内 不 作 出 租 用 途 , 乙 方 对 此 无 异 议 )3第 二 条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2.1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2.1.1 甲 方 保 证 该 物 业 的 产 权 完 全 归 甲 方 所 有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副 本 、 施 工 许 可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商 品 房 租 售 ( 或 预 租 售 ) 许 可 证 , 甲 方 并 应同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上 述 各 项 文 件 正 本 予 以 确 认 。2.1.2 甲 方 应 主 动 、 及 时 地 根

6、据 乙 方 的 要 求 和 需 要 提 供 与 该 项 目 招 商 工 作 相 关 的 技术 及 法 律 文 件 资 料 给 乙 方 , 以 利 于 招 商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2.1.3 甲 方 正 式 委 任 一 名 项 目 经 理 代 表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 检 查 , 并 对 甲 乙 双方 的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2.1.4 甲 方 应 提 供 现 场 接 待 中 心 , 负 责 接 待 中 心 必 要 的 设 施 , 并 负 责 接 待 中 心 正 常运 转 所 需 的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乙 方 人 员 工 资 薪 酬 、

7、日 常 交 通 费 、 餐 费 等 费 用 。2.1.5 为 了 保 证 本 项 目 营 销 目 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制 定 的 ,且 经 甲 方 认 可的 招 商 方 案 及 其 它 相 关 计 划 制 订 营 销 广 告 预 算 , 并 承 担 营 销 广 告 费 用 , 鉴 于滨 江 国 际 广 场 在 前 期 单 身 公 寓 销 售 中 已 经 在 业 界 树 立 了 良 好 认 可 度 , 故 双 方 同 意 按不 高 于 100 万 元 ( 人 民 币 ) 标 准 投 入 项 目 市 场 推 广 ( 该 100 万 元 费 用 包 括 招商 的 所

8、有 推 广 费 用 ) 。 乙 方 负 责 按 招 商 计 划 提 供 每 阶 段 推 广 方 案 及 预 算 计 划 , 最 终由 甲 方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接 待 中 心 的 所 有 甲 方 费 用 列 入 市 场 推 广 费 内 。 如 市 场形 势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甲 乙 双 方 可 协 商 调 整 市 场 推 广 费 额 度 。2.1.6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提 出 的 建 议 方 案 进 行 批 准 、 修 正 或 否 定 , 并 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书 面 通 知 乙 方 。2.1.7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9、 定 提 交 的 书 面 文 件 包 括 “定 位 方 案 ”、 “项 目 优化 方 案 ”、 “推 广 方 案 ”等 报 告 后 , 应 予 以 签 收 ,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上述 方 案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定 (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约 定 ) ,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甲 方未 出 具 任 何 意 见 的 , 应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同 意 乙 方 提 交 的 书 面 文 件 。2.2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2.2.1 乙 方 作 为 该 物 业 之 商 业 顾 问 及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应 提 供 附 件

10、一 所 罗 列 的服 务 。42.2.2 乙 方 作 为 该 物 业 之 商 业 顾 问 及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将 根 据 过 往 成 功 策 划 及 代 理其 他 楼 盘 的 经 验 , 针 对 物 业 市 场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及 同 周 边 环 境 的 分 析 , 对 该 物 业 的自 身 特 点 充 分 挖 掘 , 利 用 乙 方 的 专 业 人 才 和 经 验 , 为 该 物 业 制 定 合 理 定 位 、整 体 的 市 场 推 广 及 分 阶 段 性 的 招 商 方 案 , 并 于 每 阶 段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提 交 甲方 , 经 甲 方 讨 论 确 认

11、 后 实 施 ; 甲 方 应 于 报 告 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 2.2.3 乙 方 作 为 该 物 业 之 商 业 顾 问 及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将 充 分 运 用 自 身 的 信 息 网 络 ,运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方 法 通 过 市 场 流 通 渠 道 , 寻 找 、 联 络 适 合 该 物 业 的 客 户 。2.2.4 乙 方 作 为 该 物 业 之 商 业 顾 问 及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将 负 责 接 待 乙 方 自 身 的 客 户 、上 门 客 户 及 其 他 客 户 。2.2.5 乙方委派专业人员负责本案项目,其中包括商业顾问

12、及招商等主要项目负责人员。乙方人员安排需征得甲方认可(包括具体人数及具体确定的人员,见附件 2),在服务期间如乙方有人事变动,须征得甲方同意方能实行。2.2.6 乙 方 应 安 排 、 陪 同 客 户 参 观 考 察 该 物 业 ,并 在 接 待 后 将 具 有 进 驻 意 向 之 客户 以 书 面 向 甲 方 提 供 客 户 的 租 赁 要 求 , 填 写 认 租 申 请 书 ,给 甲 方 书 面 确认 ,作 为 佣 金 结 算 的 依 据 .2.2.7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乙 方 应 对 所 有 有 意 向 客 户 进 行 跟 踪 、 维 护 , 并 对 所 有 意向

13、客 户 的 资 料 进 行 登 记 , 填 写 客 户 登 记 表 。 每 月 月 底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该 月 所 有 的 客 户 登 记 表 , 由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2.2.8 乙 方 应 协 助 甲 方 及 甲 方 委 托 的 律 师 制 定 租 赁 合 同 文 本 , 并 协 助 甲 方 与 客 户 签订 租 赁 意 向 书 , 维 护 甲 方 合 法 利 益 。2.2.9 招 商 例 会 每 一 周 举 行 一 次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如 工 作 内 容 不 是 太 密 集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跟 甲 方 商 量 ,例 会 每 两 周 举 行

14、一 次 。 必 要 时 可 由 甲 方 或 乙 方 临 时 召 集 , 但应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对 方 , 会 后 由 乙 方 制 成 会 议 纪 要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 但 如 该 会议 记 录 已 经 经 2.1.3 条 项 下 甲 方 委 派 专 人 签 署 的 , 即 应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确 认 。2.2.10 乙 方 在 市 场 推 广 过 程 中 就 外 部 市 场 、 该 物 业 推 广 进 展 及 该 物 业 租 赁 情 况 与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2.2.8 条 的 约 定 进 行 例 会 。2.2.11 乙 方 负 责 统 筹 、 策

15、 划 、 组 织 与 该 物 业 有 关 的 公 关 推 广 、 广 告 策 划 以 及 其 他 宣 传活 动 。2.2.12 乙 方 有 责 任 应 客 户 要 求 为 客 户 代 办 租 赁 登 记 、 备 案 、 公 证 等 手 续 并 收 取 合理 代 办 费 , 甲 方 应 予 以 协 助 。52.2.13 甲 方 允 许 乙 方 在 代 理 期 限 内 , 在 该 物 业 悬 挂 或 张 贴 展 示 有 乙 方 公 司 名 称 的 广 告横 幅 或 其 他 针 对 该 物 业 的 宣 传 海 报 , 甲 方 亦 允 许 乙 方 的 公 司 名 称 、 租 赁 电话 出 现 在 招

16、商 资 料 、 广 告 横 幅 或 其 他 该 物 业 的 宣 传 海 报 中 , 但 有 关 广 告 位 置 和 具体 内 容 将 由 甲 乙 双 方 现 场 协 商 确 定 , 有 关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公司 名 称 及 标 识 以 “市 场 顾 问 及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的 名 义 出 现 在 该 物 业 的 招 商 宣传 资 料 中 。 但 仅 有 乙 方 公 司 名 称 的 横 幅 、 广 告 和 宣 传 品 等 的 制 作 及 费 用 应 由 乙 方自 行 负 责 。2.2.14 乙 方 承 诺 并 确 保 其 代 理 行 为 符 合

17、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得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 不 得 超 越 甲 方 授 权 向 承 租 方做 出 任 何 其 它 承 诺 , 不 得 夸 大 事 实 及 做 出 任 何 有 损 甲 方 声 誉 的 行 为 , 否 则 , 乙 方应 当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如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同 , 并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条 、 招 商 指 标3.1a)项 目 交 付 前

18、 完 成 主 力 商 家 的 引 进 工 作 , 并 确 保 项 目 整 体 招 商 率 达 到 50%。b)项 目 交 付 后 六 个 月 内 项 目 整 体 招 商 率 达 到 75%, 并 符 合 开 业 条 件 。c)项 目 开 业 后 四 个 月 项 目 整 体 招 商 率 达 到 85%。第 四 条 项 目 的 代 理 佣 金 支 付 标 准 与 方 式4.1 招 商 成 功 定 义 :本 合 同 所 确 认 的 招 商 成 功 定 义 为 :租 赁 客 户 与 甲 方 签 订 预 租 、 租 赁 合 同 , 并 甲 方 收 到 租 赁 签 约 客 户 支 付 的 首 期租 金 。

19、4.2 商 业 顾 问 费 及 招 商 代 理 佣 金 标 准 :4.2.1 商 业 顾 问 费 : ¥ 200,000(本 合 同 期 内 )自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 100000 元 整 作 为 商业 顾 问 费 用 启 动 资 金 ; 余 款 在 提 交 、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上 述 费 用 付 足 后 , 在 合 同期 内 乙 方 应 提 供 附 件 中 有 关 商 业 顾 问 之 服 务 而 不 再 作 任 何 收 费 。64.2.2 租 赁 代 理 佣 金 标 准a)租 赁 代

20、理 佣 金 基 准 :以 相 当 于 1.5 个 月 的 成 交 月 租 金 的 代 理 佣 金 标 准 收 取 。b)除 在 本 合 同 内 第 2.2.6 项 中 之 外 的 甲 方 自 身 的 特 殊 关 系 客 户 , 按 租 赁代 理 佣 金 基 准 的 50 , 即以 相 当 于 0.75 个 月 的 成 交 月 租 金 的 代 理 佣 金 标 准 收 取 。4.3 招 商 代 理 佣 金 的 支 付 :4.3.1a) 代 理 佣 金 与 每 阶 段 招 商 业 绩 挂 钩 , 原 则 上 乙 方 未 完 成 当 阶 段 招 商 任 务 的 , 无 权向 甲 方 申 请 支 付 代

21、 理 佣 金 , 但 考 虑 乙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先 按 每 月 实 际 完成 招 商 任 务 部 分 的 50%支 付 代 理 佣 金 。b)如 乙 方 完 成 当 阶 段 任 务 后 , 按 该 阶 段 进 行 结 算 :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已 完 成 招 商 任 务 部分 的 80%支 付 代 理 佣 金 ( 先 行 每 月 支 付 的 代 理 佣 金 扣 除 ) , 余 下 的 20%部 分待 乙 方 完 成 85%的 招 商 指 标 后 一 并 予 以 支 付 。c)如 乙 方 未 完 成 当 阶 段 招 商 任 务 , 则 不 得 再 向

22、甲 方 主 张 支 付 代 理 佣 金 , 待 乙 方 完 成下 阶 段 招 商 任 务 时 一 并 支 付 , 支 付 额 度 不 超 过 代 理 佣 金 总 额 的 80%, 余 下 的20%部 分 待 乙 方 完 成 85%的 招 商 指 标 后 一 并 予 以 支 付 。d)如 乙 方 连 续 两 阶 段 未 完 成 招 商 任 务 , 则 甲 方 不 再 支 付 余 下 的 代 理 佣 金 , 并 有 权 单方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当 在 甲 方 通 知 解 除 后 三 天 内 撤 离 现 场 , 交 还 资 料 , 并 应 办 妥 交接 手 续 。e)对 于 3.2.2

23、 条 中 约 定 的 甲 方 自 身 特 殊 关 系 户 , 甲 方 只 按 前 款 约 定 的 代 理 佣 金 标 准的 50%支 付 , 乙 方 不 得 再 以 其 他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代 理 佣 金 , 实 际 结 算 中 , 甲方 只 支 付 当 月 实 际 成 交 部 分 应 付 佣 金 的 50%, 并 不 计 入 当 阶 段 的 招 商 业 绩 , 余下 的 代 理 佣 金 待 85%部 分 完 成 后 再 支 付 。4.3.2 代 理 佣 金 按 4.3.1 条 款 约 定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 乙 方 在 达 到 约 定 目 标 后 五 个 工

24、作日 内 送 出 结 算 单 ( 乙 方 提 供 税 务 发 票 ) , 甲 方 在 收 到 结 算 单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第 五 条 、 招 商 事 项5.1 商 家 比 例 : 主 力 商 家 , 次 主 力 商 家 , 非 主 力 商 家 比 例 要 在 中 明 确 ,并 由 甲 方 确 认 。75.2 租 赁 底 价 应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及 招 商 进 度 等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后 确 定 , 但 都应 取 得 甲 方 批 准 。5.3 在 合 同 期 内 , 已 经 签 约 的 客 户 或 已 经 支 付 首 期 租 金 的 客 户

25、提 出 退 租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的 有 关 退 租 规 定 处 理 。 乙 方 已 经 收 取 招 商 代 理 佣 金 应 返 还 给 甲 方 。5.4 如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期 洽 商 之 客 户 未 能 在 合 同 终 止 日 前 签 订 预 租 或 租 赁 合 同 , 并 支 付 首期 租 金 , 则 该 客 户 在 其 后 的 时 间 与 甲 方 签 订 合 同 , 乙 方 不 得 主 张 该 客 户 的 代 理 佣 金第 六 条 合 同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未 经 过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 变

26、更 本 合 同的 内 容 。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的 修改 , 将 被 视 为 与 原 合 同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七 条 违 约 条 款7.1 若 一 方 逾 期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 则 另 一 方 应 书 面 要 求 违 约 方 履 行 , 违约 方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全 履 行 或 提 出 迟 延 履 行 方 案 , 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未 完 全 履 行 或迟 延 履 行 方 案 未 得 到 守 约 方 认 可 ,

27、则 守 约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追 究 对 方 违 约 责 任及 获 取 补 偿 。7.2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出 现 ,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甲、乙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7.3 在服务过程中,若乙方的工作达不到甲方对该物业招商的基本要求,或乙方的服务水平与甲方预期大相径庭,或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甲方招商工作重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7.4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 按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逾 期 还 款 利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7.5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二 个 月 内 , 乙 方

28、应 按 附 件 一 内 容 向 甲 方 提 交 如 下 书 面 报 告 :1) 市 场 研 究2) 项 目 分 析3) 竞 争 性 项 目 研 究4) 项 目 优 化 方 案5) 定 位 方 案6) 招 商 推 广 方 案8如 乙 方 未 能 在 二 个 月 内 提 交 上 述 书 面 报 告 ,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 乙 方 应 向甲 方 返 还 已 经 收 取 的 商 业 顾 问 费 和 代 理 佣 金 。第 八 条 保 密 条 款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代 理 期 限 内 以 及 合 同 终 止 后 一 年 内 , 乙 方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向 第

29、三 方 以 及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甲 方 人 员 透 露 有 关 本 项 目 的 客 户 信 息 ( 如 客 户 名 单 、 成交 租 金 等 ) 以 及 推 广 策 略 及 营 销 方 式 等 。第 九 条 通 知合 同 的 任 何 一 方 所 发 出 的 通 知 ,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另 一 方 指 定 的 送 达 地 址 :甲 方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天 童 北 路 288 号乙 方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1105 室 ( 邮 编 : 310007)第 十 条 本 合 同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30、署 后 生 效 , 本 合 同 及 其 所 有 经 确 认 的 附 件 均 为 不 可 分 割之 整 体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的 签 订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 均 受 中 国 法 律 的 保 护 和 管辖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原则 妥 善 商 议 解 决 , 若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则 向 该 物 业

31、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甲 方 : 乙 方 : 戴 德 梁 行 房 地 产 咨 询 (上 海 )有 限(签 章 ) 公 司 杭 州 分 公 司 (签 章 )法 人 ( 或 法 人 代 表 ) : 法 人 ( 或 法 人 代 表 ) :地 址 : 地 址 : 杭 州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最 终 以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地 址 为 准 ) 中 心 1105 室电 话 : 电 话 : 0571-85779946日 期 : 日 期 :9附件 一:商业顾问及租赁独家代理服务内容一、商业市场调研及定位1. 市场研究1.1 宁波商业市场现有供应量1.2 宁波商

32、业市场现有区域分布特点1.3 宁波商业市场现有价格水平1.4 宁波商业市场未来发展趋势分析1.5 项目周边商业市场发展现状分析1.6 目标客户群1.7 档次定位等1.8 未来供应量分析对本项目的影响分析2. 项目分析2.1 项目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2.2 周边客流来源及组成情况/交通可达性2.3 周边项目影响2.4 项目未来发展2.5 SWOT 分析(优势/劣势/机遇/挑战)3. 竞争性项目研究3.1 竞争性项目确定3.2 现有及未来竞争性项目地理区位研究3.3 竞争性项目的业态组合/核心商户、租赁价格3.4 项目的竞争点3.5 对本项目的威胁3.6 市场竞争空间分析4. 商户访谈4.1 初步

33、定位商户开店需求特征访谈4.2 初步定位商户目标客群特征访谈4.3 初步定位商户选址及硬件需求特征访谈4.4 初步定位商户租金承受能力访谈104.5 其它潜在商户访谈4.6 商户需求对项目定位5. 项目定位:5.1 广场的整体定位5.2 目标市场(目标消费群体、目标消费区域定位)5.3 项目经营主题设计5.4 商家配置建议5.5 项目的收益分析6. 可比性项目研究:6.1 可比性项目确定6.2 可比性项目基本特征6.3 经营主题与特色6.4 可比性项目业态及商户组成6.5 对本项目的启示及借鉴点7. 建筑设计优化建议7.1 单元平面设计合理性7.2 汽车、自行车及人流交通安排及管理7.3 动线规划是否物符合人流动线,可否达到及提高招商要求7.4 动线安排能否吸引目标客户,吸引人流上下流通,从而吸引客户延长逗留时间7.5 广场、招牌及指路牌之设计,规划及布局合理性,可否指引客户容易地到达目的地8. 商业经营管理模式建议9. 商业租金试算及收益分析二、招商推广策略招商推广服务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推广策略1.1 制定整体的招商策略和推广策略1.1 进行招商概念策划和整合1.1 招商节点划分及周期 1.1 列席招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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