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联动代理合同编号: 20140110008 委 托 人(甲方): 中山市富洲假日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 中山市富华道 131 号法定代表人: 陶和新联 系 人: 李江峰电 话: 0760-23686666 传 真:0760-23686666受 托 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甲方为“ 富洲广场 ”楼盘项目之发展商/开发商,现委托乙方为该项目之外围联动销售代理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之项目1.1 项目名称: 富洲广场 。1.2 项目位置:位于 中山市富华道 131 号 ,建筑面积约 17000 平方米 。1.3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总建筑面积 17000 平方米,共计约 500 套。第二条 代理期限2.1 第一阶段为 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4 年 月 日止,第二阶段为自 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4 年 月 日止, 第三阶段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星期,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另行签订租赁代理合同。2.2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前,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三条 代理方式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方式为第 ( ) 种。(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销售代理人,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将其代理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销售工作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
3、、房地产代理公司等其他与乙方同行业、同性质的公司。(2)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销售代理人,乙方不得擅自将其代理销售工作转委托。2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责任4.1 甲方权利和责任:4.1.1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提供售楼处及样板房情况说明,以确保本项目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保证上述资料、数据真实并承担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4.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工
4、作人员进行更换。4.1.3 甲方有权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4.1.4 甲方保证乙方客户享有其他客户同等折扣等优惠措施,遇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作个案处理。4.1.5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甲方受到严重损失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4.1.6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费及奖金。4.1.7 甲方负责其项目宣传推广的广告费、宣传印刷品等宣传物料费用;负责提供看楼的必要交通工具并承担住宿及餐饮等费用。4.1.8 客户所缴定金、购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不代收任何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与客户签署的认购书、合同及向客户出具的财务收据等相
5、关文件的复印件,甲方须在该复印件上加盖甲方公章,如复印件无法及时加盖公章的须由甲方对接人签字确认。4.1.9 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资格、质量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乙方给予积极配合。4.2 乙方权利和责任: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4.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4.2.2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对附件一及其它数据进行任何修改。4.2.3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
6、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优惠。4.2.4 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销售人员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乙方委派的销售人员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安排。4.2.5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甲方有证据证明售楼过程中乙方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擅自承诺等行为的,该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由乙方承担责任。4.2.6 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负责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第五条 工作内容及流程5.1 对接人5.1.1 甲方指定对接人负责
7、与乙方接洽工作及确认工作服务成果。5.1.2 甲方指派的对接人为多人的,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代表其所属法人为授权范围内行为。35.1.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果需变更上述指定的对接人的,须向乙方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否则,乙方对此变更后的对接人不予承认;在乙方收到甲方该变更通知书前,甲方原对接人所为行为仍有效。5.2 房源及客户源甲方在乙方代理销售工作展开前应告知乙方可售房源信息。销售工作启动后,甲方应保持每周一次书面告知乙方现存可售房源信息,乙方根据现有可售房源数量及甲方的要求确定并实施相应的销售方案。5.3 代理流程5.3.1 本合同项目代理流程如下:(1)带客前通知:乙方最晚于每周
8、 四 晚前报送看楼客户人数给甲方,甲方于 次 日将指定接客地点、时间反馈乙方。(2)客户确认:客户到售楼现场后 1 小时内双方对接人会同进行客户确认。确定该客户为乙方有效客户后,甲方对接人应在客户联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该确认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3)客户接待:甲方进行客户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客户观看样板房、沙盘讲解、实地看房等接待活动,乙方销售人员全程陪同。(4)成交确认:甲方对接人应在乙方客户签订认购书时,在联动成交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乙方工作。本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方对接人签字确认的客户成交确认表可作为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的凭证。一次性付款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
9、合同 ,按揭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支付首期款并签署银行按揭合同后即为客户成交,乙方的代理销售工作即算完成。(5)结算代理费:成交确认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结算标准、方式支付乙方的代理服务费。5.3.2 本合同所称有效客户系指:乙方通知甲方客户确认的当日前 1 个月内在甲方客户系统未有接待记录的客户。5.3.3 甲方进行客户确认当日未对乙方的客户提出书面异议,事后又以该客户为甲方客户系统已有接待记录的客户为由主张该客户不属乙方推介的有效客户的,乙方不予认可,该客户仍视为乙方推介的有效客户。5.3.4 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推介的有效客户未与甲方成交,但在合同终止后 半 个
10、月内该客户与甲方成交的,该客户仍视为乙方推介的成交客户,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代理服务费。5.3.5 乙方推介客户未成交,但该客户的直系亲属、朋友与甲方成交的,仍视为乙方的成交客户,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代理服务费。第六条 代理服务费及奖金6.1 成交确认后;甲方按照乙方成功推介的成交物业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双方约定按以下计费标准计算:乙方推介的一次性付款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4,并支付首期房款 60%或以上,甲方按 100%成交金额计算支付乙方成功推介之物业的代理服务费。计佣方式;按 A 结算。A、 按套结算(按 成交金额 40 万以上的每套 30000 元、
11、40 万以下的每套 15000 元 结算、挞退订不计算):B、 按成交业绩 / 跳点结算。C、 按成交业绩 / 固定结算。6.2 如乙方客户缴纳定金后违约挞订,甲方应于没收客户定金后 30 日内支付乙方该套物业已收定金的 30%作为乙方的代理服务费。(包括乙方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的按本条结算)。 第七条 费用支付7.1 双方约定乙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及奖金按以下第 3 种方式,由甲方按时支付。(1)套结:甲方于成交确认后 / 日内结算该套成交物业的代理服务费,并于结算 当天 支付该笔代理服务费。(2)周结:乙方的销售代理服务费每周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周 / 支付上周确认成交物业的代理服
12、务费。(3)月结:乙方的销售代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月 15 日支付上月确认成交物业的销售代理服务费。 7.2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八条 保密义务8.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件等信息负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于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 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代理期间提供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得将其用于推广其他甲方所拥有的项目。8.3 甲乙双方有违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本合同签订后 当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履约定金人民币 零 元。以保证乙方的代理工作顺利启动并进
13、行。在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退回履约定金给甲方。9.2 乙方在本项目代理期间有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可责令乙方在 3 日内进行整改,乙方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解除合同。9.3 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 1 (千分之 一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5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仍未付清所有款项,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应得的代理服务费用并以应付款项金额 1 %(百分之 一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9.4 合同终止、解除后,甲方仍须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成功代理的物业之代理服务费;且支付期限不得迟于书面通知终止或
14、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日。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至本合同上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若对方拒收或因上述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为通知已送达。11.2 当面送达的,双方对接人签收即为有效送达。11.3 若双方地址、通讯方式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若无通知,送达合同约定地址即为有
15、效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条款以打印版为准,不得手工填写、涂改,否则无效-(以下无正文)-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对接人): 法定代表人(对接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6对接人确认书公司(以下称“代理方” ):本司与贵司就 合同中约定之项目,确认下列人员为本司对接人:1、姓名: 李江峰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富洲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 13600082911 上列人员主要负责对代理方客户联动确认表、客户成交确认表进行签字确认,以及签收文件等事宜。对接期限为: 2014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与主合同期限一致)。中山市富洲假日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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