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科技创新综合技术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方( 甲方 ):青岛 公司 受托方( 乙方 ):青岛智启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 订 地 点 :青岛市市南区签 订 时 间 :2018 年 1 月 9 日本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就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甲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业务指导、提出规划建议
2、,编制申请材料。2、技术服务的内容: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申报咨询、辅导、资料编写、并负责网上及终稿的提交工作。3、技术服务的方式:根据甲方的要求,指派相关专业技术与服务人员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过程中的支持与服务。4、另根据甲方申报项目需要,增加科技查新 0 项,每项查新费用为 0 元/件,查新费用共计 0 元整。第二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保证按照认定政策、申报流程和乙方的意见及时报送企业注册资料、项目申请材料和相关附件资料,并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青岛
3、市 2、技术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结束,视为乙方圆满完成技术服务工作。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约定的技术服务目标与内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安排相关技术、财务与管理等业务部门,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与编写。2、指派具体熟悉产品研发、财务与管理人员,协同乙方进行相关业务的开展。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 本次高企认定服务费用合计¥35000.00 元(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 30%,
4、合计¥10500 元(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作为企业前两年财务账簿的调整费用,以及企业技术资料收集的费用;2、 待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40%,合计¥14000 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作为正式材料撰写、装订、网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的预付费用。3、 待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办公室公示认定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0%,合计¥10500 元(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4、 如本年度未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乙方免前期资料整理、资料撰写、网上申报费用为甲方申请下一批次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支付方式为:现金支
5、票电汇。3、乙方指定账户:公司名称:青岛智启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川路支行 开户账号: 8023 3020 0655 633 第六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不真实或有严重缺陷,或者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做前期准备工作导致高企认定未能进行或未能通过的,甲方同样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2、如乙方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或向甲方提供错误的与高新有关的项目申报信息,乙方退还甲方该项代理申报费用。3、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6、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应对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商业机密等妥善保管,工作完成后应向甲方归还上述技术、商业资料,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2、涉密责任: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对因甲方委托组织评价活动而获知的技术资料、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和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及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按照技术服务规定的工作内容、服务期
7、限、质量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编写。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通知要求,如期完成全部申报资料的成册。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技术、财务与管理申报工作联系人;乙方指定 崔海影 为专业技术与服务工作联系人。如有变更工作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青岛智启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签订日期:2018 年 1 月 日 签订日期:2018 年 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