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发展我院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财政部、教育部 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医学院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
2、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凡一学年(含四学期,下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或因其他不良行为遭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有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者;2、非“创优”而延期毕业、就业者;3、无故不按时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者;4、考试、 评奖过程有舞弊行为者;25、未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6、临床研究生一学期中出现 2 次及以上乙级病历者 ;7、被医疗投诉或发生医疗纠纷,并 证实有过错者。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
3、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六条 评审组织:(一)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申诉处理。(二)各系、附属医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的产生。各附属医院、院系研究生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附属医院、院系分管研究生的党政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 员、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人 选推荐等工作。(三)各系、附属医院应根据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制定研究
4、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上报医学院。第七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一)名额分配。每年 9 月,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名 额,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各院系、附属医院研究生培养 质量以及当学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人数,统筹分配推荐名额至各院系、附属医院 。(二)国家奖学金纳入学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体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从当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等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中产生。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和校设奖学金、外设奖学金、3院设奖学金的评审一统考虑,原则上不兼得。国家 奖学金与竺可桢奖学金原则上不兼评,特殊情况下必须兼评, 则荣誉兼得, 奖金就高,不兼得。(三)研究生
5、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系、附属医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按照提出申请时的身份申请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四)各系、附属医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先组织相关学科学位点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预审和推荐,在此基础上各系、附属医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做出初步评审,确定获得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人选,上报学院推荐学生申请材料和排序名单。(五)推荐参评学生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学院将进行材料复审。(六)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附属医院推荐的研究生材料和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做出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研究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第八条 本细则由医学院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医学院2013.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