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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美 定罪机制 比较内容提要: 中美在犯罪的界定、犯罪的构成、定罪的证据要求以及定罪程序和运作方式上均有明显的不同,美国的定罪机制有其先进的一面,我国的定罪机制有固有的缺陷,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定罪机制的完善有借鉴意义。定罪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定罪,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意义,认为定罪不仅是指根据刑法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而且包括一系列调查、核实、认定事实以及定罪过程中运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活动;狭义上的定罪,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认为定罪就是那种在犯罪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确定的活动。狭义上的定罪抛开了复杂的事实认定过程,专门是指与刑适用密切相关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1 (P17) 。本文论述的是广义上的定罪,笔者称之为定罪机制。笔者认为,中美之间定罪机制的差异,不仅表现在静态的法律规定上,而且体现在动态的司法运作过程中。一、对犯罪的界定不同美国犯罪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均没有我国规定和研究得那么缜密和严谨,如:美国刑法学者克拉克和马歇尔认为犯罪就是维护公益的公法所禁止的,以国家名义运用司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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