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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侵权 自己责任 通知 知道 内容提要: 本文对网络侵权的基本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自己侵权的侵权责任以及“通知”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和“知道”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之构成与承担进行了全面讨论,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 引言 如何调整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课题。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规则都是规定在特别法中。我国长期以来也主要是以部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此次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尤其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富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网络侵权责任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对于网络侵权的理解和适用仍会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本文试图结合该条款的规定,运用民法学解释论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得出更为清晰的认识。一、立法背景(一)科技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新的挑战 联合国新闻委员会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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