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09 月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 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厕所革命” 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鄂政发2017 69 号)要求,针对全省城镇公共厕所长期存在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厕位紧张、卫生脏乱等如厕难题,按照“全面规划、补齐短板、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排运、资源化利用”的原则,省市县纵向协同攻坚,全面提升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以前期调研为基础,在认
2、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省内当前和今后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先进省市标准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一般要求;4.公共厕所管理要求;5.公共厕所保洁要求;6.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7.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本规范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 69 号;邮政编码:430015)。本规范起草单
3、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喻 晓 李 文 丁瑛韬 王 薇 汤建化 姜 维 朱志怀 白兴雷 赵 欣 吴 珂 余建国目录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23 一般要求 .44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 .64.1 开放和保洁时间 .64.2 保洁人员 .64.3 便民服务用品和设施 .74.4 服务提供方 .75 公共厕所保洁要求 .95.1 周边环境 .95.2 内部环境 .95.3 内部设施 .105.4 内外墙面及屋顶 .105.5 作业和工具放置 .105.6 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106 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 .126.1 标识标牌设置 .126.2 维护管理 .137 监督管理
4、和考核评价 .147.1 监督管理 .147.2 考核评价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7引用标准规范名录 .1811 总则1.0.1 为推进城镇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舒适的如厕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规定了本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的一般要求、管理要求、保洁作业与质量要求、标识标牌管理、监督管理与评价。1.0.3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厕所参照执行。1.0.4 本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2 术语和定义2.0.1 公共厕所指在道路两
5、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未作特殊说明时,本规范所称“公共厕所”统指“城镇公共厕所”。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2.0.4 固定式公共厕所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2.0.5 活动式公共厕所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组装式公共厕所、汽车公共厕所、拖动式公共厕所。2.0.6 无障碍专用厕位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位。2.0.7 水冲便器用水冲洗的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2.0.8 厕位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2.0.9 第三卫生间
6、公共厕所单独设置的无性别限定,方便需要协助的人(如父母带异性的孩子,子女带异性的父母或异性服伺的体弱病残等)使用的厕所间。2.0.10 公共厕所类别一类公共厕所指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独立式公厕;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3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的附属式公厕。二类公共厕所指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独立式公厕,以及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的附属式公厕。三类公共厕所指其他街道和区域的独立式公厕。2.0.11 服务提供方为城镇
7、公共厕所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2.0.12 公共厕所保洁员公共厕所保洁员(以下简称保洁员),从事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管理和保洁作业的专职人员。2.0.13 周边环境一般指公共厕所外墙 5m 以内的区域。2.0.14 臭味强度指人们通过嗅觉感觉到的气味的强弱程度。国内采用 6 级强度表示臭味强度:0 级为无臭味;1 级为勉强感觉臭味存在;2 级为稍可感觉出的臭味;3 级为极易感觉臭味存在;4 级为强烈的气味;5级为无法忍受的极强气味。43 一般要求3.0.1 全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卫生文明、经济适用的原则。3.0.2 城镇公共厕所应按 湖北省
8、“厕所革命”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3.0.3 城镇公共厕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服务。3.0.4 城镇公共厕所应保持内外环境干净、卫生,使用方便、舒适、节能、环保。各类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质量应无差异。3.0.5 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内部设施、给排水、化粪池或贮粪池、无障碍设施等各类硬件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和缺失问题,做到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各项功能应符合使用要求。3.0.6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2 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3 采光、通风良好;4 保持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5 公共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6 服务提供方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3.0.7 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1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2 在便器外便溺;3 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4 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5 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6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