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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docx

1、1扬 州市粮食局文件 扬粮 201765 号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 粮食局,广陵区农委:现将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扬州市粮食局2017 年 11 月 15 日2扬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5 日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

2、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3储存安全。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

3、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 3 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粮食质量档案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

4、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检验报告。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九条 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在粮食收购、储4存、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所经营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第十条 “放心粮油工程”经营企

5、业,在粮食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所经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粮食,应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粮食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线索,追查粮食来源及流向,并责令各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通报、移交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行动,查清事实,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资格审核、违法行为查5处等情况;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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