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 (供德中两国公司之间货物销售使用) 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卖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 2、品质规格: 按照本合 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 4、数量: 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 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 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 。 6、总额: 实交数量按照第 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 ,
2、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7、原产国及生产国: 8、运输标志: 9、装运 9.1 装运时间: 。 9.2 装运港 : 。 9.3 卸货港: 。 9.4 允许,或 不允许 “甲板上 “装运。 9.5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 9.6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集装箱运输。 9.8 最终目的地:。 9.9 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 10. 支付条款 卖力银行帐户: 买方银行帐户: 10.1 支付方式 ( 1)信用证 10.1.1(这一段将作 保留或 删除)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 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 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价款,即 。
3、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装运回后 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 天。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10.1.2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 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 的 即期付款信用证 议讨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 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 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 “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
4、物为准。 10 1.3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 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 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 即期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承兑 延期付款 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 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 “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 5O0号出版物为准。 “ ( 2)托收 10.1.4凭单付款( 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
5、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10.1.5承兑变单( 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 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 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 3)汇付 10.1.6 买方应于 收到所需单据后 天内 , 提单日后 天内,以 电汇, 信汇, 票汇 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 -(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 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
6、.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 -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或 运费待付。 2)签发给 -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预付 已付或 待付, 通知 多式联运单据 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 /空运货单) 铁路运输单据 6)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 2) 保险单 保险凭证 3)由 -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 /检验报告 /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 5)装箱单 6)重量单 7) 发货通知书 装船浦知 l到 7项单据需要原本 份和副本 份。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10.3 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
7、 10.1款选择的 付款方式 ,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托收行(如以 D P或 D A方式支付),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 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 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 害或灭失的责任。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 /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 “不要倒 “、 “防潮 “、 “小心轻放 “、 “固定 “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装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