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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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