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
2、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第六条 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拔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第九条 补贴范围。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以下简称“职业 中介机构 ”)为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
4、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提供求 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创资源社会俟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第十条 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00 元/ 人,签订 6 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 120 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 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50 元/人,签订 6 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 200 元/ 人。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向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中介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签名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身份证、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相尖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十二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 参加就 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
6、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四类人员” 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补贴标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 30
7、0 元。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 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 500、1000、2000、3000 元的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8、 补贴程序。“四类人员” 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企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9、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企业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中央、省属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免费技能培训的,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 10 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 5 日前,须以
10、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 免费培训” 字戳。第十五条 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 1000 元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给与省内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
1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各类技能培训实训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其实训设备配置更新,具体按照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 号)规定执行。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七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 通 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十八条 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 150 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 100 元。第十九条 补贴程序。“
12、四类人员” 向职业 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条 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第二十一条 补贴标准。
13、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38 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
14、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10 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40 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调整补贴标准。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含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 3 年(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
15、门批准,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 60 岁、女 50 岁)。第二十二条 补贴程序。企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
16、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于某种原因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第二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与员工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财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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