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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竞争法重点竞争的含义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的各种市场行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l 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l 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法的体系1、反垄断法l 2、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 2、统一式立法模式 3、综合式立法模式 1、分立式立法模式 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l 优点: 1、立法目的单一、针对性强; 2、立法内容界限清楚; 3、法律适用上操作相对容易。l 缺点:将统一的竞争法分两部分确立体系,并由不同机构执行,不利于二者的协调与统一。 2、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如匈牙利、澳大利亚、我国台湾。 优点: 1、突出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照顾到两法的内在联系; 2、有利于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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