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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xxxxxx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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