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为 了 充分 调动社会力量、深入 开发应用农业普查资料,更好地 服务于 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 , 国务院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普办”)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农业普查资料课题研究。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 组织实施 第一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资料 课题研究 工作,在国务院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 国务院 第三次 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 小组办公室 负责 研究 课题的组织实施,包括 研究课题的 选题 、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 第 二 条 国务院农 普办设立了由国内
2、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 技术支持、 评审 、 鉴定 和其他相关咨询工作。 二 、课题确定 第 三 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研究课题的题目, 由国务院农普办和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根据 我国农业 和农村经济 发展所处历史阶段, 围绕 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和 制定 发展 规划的 需要 ,选择 有关 “三农” 发展和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 以及2 新 时代 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等问题 ,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确定 。 第 四 条 所列课题 题目 均为课题选题方向。课题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选题方向,自定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课题 投标单位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
3、, 针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改革中的其他重要问题,自行设计研究课题,作为 自选课题进行 申请。自选课题应具备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第 五 条 课题分为 重大 课题、 重点 课题和 一般 课题 三 类 。 三 、 课题 立项 第六 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资料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国务院农普办 发布 招标公告 、相关单位 组织申报 、专家组集体评议、综合 评审 、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 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 第 七 条 课题招标面向 全国 统计 系统和各级政府研究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相
4、关研究机构和 单位 。 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较好的与申请内容有关的研究基础。 (二) 具备按时完成课题研究的物质技术条件、手段和时间保证。 (三) 课题负责人 应 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3 在申报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 工作 基础。 (四) 课题负责人应 具有 副 高级(或相当于 副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 副 高级(或相当于 副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需 有两名 副 高级 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五)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 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
5、负责人申请课题。 第 八 条 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确定 申报课题题目 ,如实填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 2018 年 4月 30日之前报国务院农普办。 一个单位可以申请多个课题,但每个课题必须是不同的负责人。 第 九 条 国务院农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 匿名 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择优 确定中标单位 ,并于 2018 年 5月 31 日 前 下达课题 中标 通知 书。 第 十 条 国务院农普办与中标单位 签署 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 , 按 合同 规定拨付经费并提 供资料。该课题正式在国务院农普办立项。 四、资料提供 第 十一 条 国务院农普办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
6、供与课题相关的汇总资料和国务院农普办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 十二 条 在研究过程中, 如果需要补充其他农业普查资4 料 或 “三农”资料 ,可书面提出申请,国务院农普办将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 支持 。 第 十三 条 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普查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第 十四 条 国务院农普办提供的所有农业普查资料和“三农”资料只能用于所 承担的农业普查 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课题管理 第 十五 条 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切实保证研究课题的实施。 第 十六 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 研究计划和 实施方案, 要 在 一 个月内
7、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务院 农普办 。 第 十七 条 国务院农普办指定专人与研究课题负责人联络,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必要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 十八 条 国务院农普办将组织专题研讨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 十九 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 国务院 农普办 审批 同意后方可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 予结题。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 5 (二) 改变课题名称; (三) 改变成果形式; (四)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 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 二十 条 凡有下列
8、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 农普办 撤消课题。 (一)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 三 )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 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五)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成果管理 第 二十一 条 课题负责 人应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 农普办 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 二十二 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 负责人 于 2018 年 11月 30 日前将 研究成果( 1 万 -5 万 字 ) 和
9、成果 摘要( 不超过5000 字 ) 一式 10 份报国务院农普办,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 二十三 条 由 第三次全国农业 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 对6 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第 二十四 条 经评审获得优秀的课题成果,国务院农普办颁发荣誉证书,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并将论文收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研究课题论文集出版。 第 二十五 条 研究 课题的版权为国务院农普办所有,研究成果未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发表的课题论文,应注明“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研究课题”字样。 第 二十六 条 国务院农普办有权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 提炼 和 改编 。 七、经费管理 第 二十七
10、条 国务院农普办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中标课题研究工作进行资助。 研究课题的经费支持分为两类,一类由国务院农普办资助,另一类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第 二十八 条 课题 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课题立项后, 第一批拨付课题经费的 50%;课题完成后,经资料开发专家组评审合格,拨付课题经费的 50%。 第 二十九 条 课题研究经费 使用 按照 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 参照 2016 年 颁布的 国家 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中 有关规定执行。 八、 附则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7 农普办进行修订, 或 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第 三十一 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农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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