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natural disaster evacuation shelter(报批稿)DB33/-2009J -20092009-12-发布 2010-实施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 江 省 民 政 厅 联合发布16前 言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是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议制定避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函 (浙民函2007 107 号文) ,并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立项,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和浙江省建设
2、工程抗震技术委员会参编完成。编写过程中,编制组参照国家、省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条例和管理办法,进行了实地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省、市、县(市、区)以及民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浙江省是自然灾害频发省份,尤其是台风、地震、洪涝及次生灾害多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分阶段尽快建立覆盖县、乡(镇) 、村(社区)三级的避灾场所既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必须保证其能抵御灾害发生过程中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害。避灾场所是灾害发生时为群众提供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根据不同场址、不同规模和功能分别,规模大的避灾场所集避灾、救灾、减灾和灾时临时指挥于一
3、体,平时用于减灾宣传教育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因此,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规划、设计、施工、检验、管理等各专业。本规程的制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指导避灾场所的工程建设,保证其工程质量,确保避灾场所灾时功能的发挥,做到有章可循,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规程共分为九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荷载与作用,规划与选址,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既有避灾场所的改建和扩建,工程施工及质量检验,使用、维护和修缮等;对避灾场所的选址、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以及使用维护等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本规程采用的符号、计量单位和术语均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的规定。本规程的具体解释工
4、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结构与岩土工程研究室、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管理组 (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17310006,E-mail:zadrimail. ) 。本规程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程参加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委员会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益德清 丁伯阳 杨学林 袁 静 梁师俊 占 毅 李通坤 周平槐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黄元龙 张晓红 徐一骐 施祖元 余 刚毛卫雷 陈高鲁 张顺宝 18目 次1
5、 总则 .12 术语 .23 荷载与作用 .34 规划与选址 .44.1 规划 .44.2 选址 .45 建筑设计 .56 结构设计 .66.1 一般规定 .66.2 材料 .663 地基基础 .66.4 结构构造 .76.5 非结构构件 .87 既有避灾场所的改建和扩建 .97.1 一般规定 .97.2 鉴定 .97.3 加固 .98 工程施工及质量检验 .108.1 一般规定 .108.2 主体结构施工 .108.3 配套工程施工 .109 使用、维护、修缮 .11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2引用标准名录 .13附:条文 说明 .14CONTENTS1 General.12 Definiti
6、on.23 Load and effect.3194 Planning and location.44.1 Planning.44.2 Location.45 Architectural design.56 Structure design.66.1 General.66.2 Materials.66.3 Subsoil and foundation.66.4 Constructional measures.76.5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87 Reconstruction and extension of established disaster evacuat
7、ion shelter.97.1 General.97.2 Appraisal. .97.3 strengthening. .98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inspection.108.1 General .108.2 Construction of structure. .108.3 Construction of facility.109 Us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12Normative Standards.13Provisions expl
8、ained.14201 总则1.0.1 为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规范浙江省村镇避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内位于地震设防区、台风多发区的村镇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避灾场所。既有的避灾场所应按本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1.0.3 避灾场所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质量第一、因地制宜、就近安置、平灾结合、新建与改建、扩建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1.0.4 避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12 术语2.0.1 避灾场所 natural disaster eva
9、cuation shelter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在灾害发生时为人民群众提供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可划分为以下二种类型:1 避灾中心: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设置在建制(集)镇、街道办事处内的固定避灾场所。2 避灾所:规模中等,设置在村(社区)内的避灾场所。2.0.2 避灾间 evacuation room避灾间是设置于房屋建筑内具有避灾功能的空间,平时一般用作厨房或卫生间,灾害发生时供建筑物内的人员暂时避灾使用。2.0.3 蓄滞洪区 flood storage and detention areas为防御异常洪水,利用沿河湖泊,洼地或特别划定的地区修筑围堤及附属建筑物蓄滞洪水的区域
10、。蓄滞洪区是蓄洪区,滞洪区,分洪区的统称。223 荷载与作用3.0.1 避灾场所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50 年。3.0.2 避灾中心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避灾所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3.0.3 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给出的 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3.0.4 楼面、屋面活荷载以及结构自重等荷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或按实际情况采用。3.0.5 蓄滞洪区避灾场所的设计水位,应取避灾场所淹没水深与其相对应的风增减水高二者之和。其设计荷载应考虑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
11、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3.0.6 抗震设防区的避灾场所,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按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确定。3.0.7 抗震设防区的避灾场所,其建筑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抗震设防烈度采用。 非抗震设防区避灾场所的抗震构造措施宜按抗震设防烈度 6 度考虑。234 规划与选址4.1 规划4.1.1 避灾场所建设应纳入村镇规划,并应与村镇建设同步实施。4.1.2 避灾场所规划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和公共设施状况,合理布局。4.1.3 避灾场所容纳的人员数量,以不宜小于 2.0m2/人计算。4.1.4 村民居住地分散的海岛、山地地区,难
12、以设置时,每户村民房屋应设置避灾间。4.1.5 避灾场所应选择交通便利、人员转移快捷的地方,并应至少有两条疏散路线。疏散主干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 6m,疏散次干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 4m。4.2 选址4.2.1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场所不应在开阔地、风口地带建造,并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片。4.2.2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划分抗震有利、不利、危险地段。抗震设防区的避灾场所应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得设置在危险地段。4.2.3 洪水威胁的低洼地段以及蓄滞洪区,避灾场所应选择地势高的平坦区域,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其建筑场地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
13、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4.2.4 避灾场所还应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路:1 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2 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3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4 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5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245 建筑设计5.0.1 避灾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5.0.2 避灾场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7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不应采用螺旋楼梯。5.0.3 避灾中心人员进出口和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车辆进出口宜设置环形车
14、道;人员进出口不应少于两处并应根据计算确定,其中至少一处应设置无障碍坡道,进出口应设置成双扇平开门,其净宽不应小于 1.5m,紧靠门口 1.4 米的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扇不应装设玻璃,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推拉门、卷帘门和吊门。5.0.4 避灾场所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大于建(构)筑物的高度,并不得小于 6 米,应能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要求。5.0.5 避灾场所的高度宜与相邻建筑物接近,避免突出过高。5.0.6 避灾中心应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间和卫生间。有条件的避灾场所宜设置医疗室。5.0.7 避灾中心、避灾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避灾中心宜配置应急发电设备。5.0.8 避灾中心宜配备应对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及爆炸等的紧急处置措施。5.0.9 避灾场所应在每个使用房间及楼梯间前室设置建筑平面图,标明所处位置、功能分区和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以及进出口位置应在醒目处标识。5.0.10 蓄滞洪区或洪水多发地区的避灾场所,其屋面型式宜采取平屋顶或其他有利于避洪的建筑布置形式。蓄滞洪区或洪水多发地区的避灾间,应考虑最大洪水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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