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年 ) (以下简称纲要 ),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 (国际合 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 (机关、社团、部队、
2、其他学校企业等 )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 (含港、澳、台 )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学 与 技术处 (以下简称“科技处” )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 )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 )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 )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
3、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 )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 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2 院系和 附属 医院的科 研处 (科 )、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 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 附属 医院科研处 (科 ),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4、) 与项目组织单位 及时 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 各院系和 附属 医院的科研处 (科 )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 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 (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 第十条 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
5、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 立项 第 十三 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 (课题 )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 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 (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 ),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 十四 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 十五 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除非申
6、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 (一个账本 );特殊情况 (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 )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3 人经费使用原则。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若 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 则 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 计划任务书
7、中已明确 的 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 项目 主 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 (单件 )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
8、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 档等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 项目 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4 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试行 ,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4 复旦大学科技处 2009年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