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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doc

1、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敖政办发【2015】56 号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强化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维护敖汉小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敖汉小米品质特色,做大做强敖汉小米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敖汉小米”是指产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特定小米产区,选用“大金苗”系列、 “大红谷”系列等适宜保护区产地范围种植的谷子品种,按照特

2、定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谷子加工而成的小米。第三条 敖汉小米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公告(公告号:2013 年第 73 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专用标志是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品牌,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申请使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任何单位、个人非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第四条 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导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保护区域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敖汉小米质量技术要求和地理标志产品 敖汉小米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并对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把关。负责管理使用专用标志和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敖汉小米国家地

3、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产品保护以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第六条 旗农牧业、工商等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苏木(办事处)根据敖汉小米管理工作的实际,依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审核与许可第七条 使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须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向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擅自使用。第八条 申请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生产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敖汉旗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中划定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并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敖汉小米地方标准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敖汉小米质量

4、技术要求的规定。(二)经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依法纳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银行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按照 “企业 +合作社+基地”模式,以敖汉小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生产加工,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于全旗前列。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实现利税 5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800 万元以上。(四)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5、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4、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提供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证金原始单据;6、企业销售的产品无公害及以上标准证明。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后上报,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持有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销售的敖汉小米产品的

6、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须接受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管理。第十条 旗质监部门对包装标识和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使用者在印制专用标识前须到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使用专用标识的包装进行备案,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不按要求使用。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资格,并停止使用专用标志:(一)未按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的;(二)所生产的产品连续两批次质量监督检验不

7、合格的;(三)将专用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印制专用标志的;(五)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第十二条 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地理标志知识及相关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应按要求定期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标志使用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监督机构对消费者反映的质量等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第四章 质量技术要求第十六条 敖汉小米生

8、产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立地条件为保护区范围内海拔自南向北为 1255 米-350 米,土壤类型为棕壤、褐土、栗钙土、草甸土、风沙土、潮土和沼泽土 7 类,耕作层厚度大于等于 25 厘米,土壤 pH 值 7.6 至 8.2,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 1.1%。选择“大金苗”系列、 “大红谷”系列等适宜保护区产地范围种植的小米品种。第十七条 栽培时禁止重茬、合理轮作。播种前,秋深耕 20 厘米-25 厘米,将土壤整平耙细,每亩施腐熟有机肥 2000 公斤-4000 公斤。每年 4 月下旬至 5 月上旬播种。每亩留苗在 2 至 3 万株。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9、9 月下旬至 10 月上旬当谷粒变黄,子粒变硬,成熟“断青”时收获。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的谷子质量应符相关标准的要求、运输工具应备有防雨、雪等措施,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 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谷子去杂碾磨精选定量包装成品”的生产加工工艺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经营企业场地,厂区环境、生产车间、个人健康及卫生、检验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产品标签、包装容器和材料、包装、图示标志以及运输、贮存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敖汉小米质量特色须达到以下要求:1、感官特色:颗粒饱满、色泽均匀一致、外观油亮;蒸煮香气浓郁,口感柔软光滑,粘甜可口。2、理化指标

10、:蛋白质大于等于 9,脂肪大于等于2.8。3、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经销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储藏条件,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第 5 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规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 4 年,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敖政办发2013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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