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容 美发 店卫生管理制度 1、 美容 美发 店 经营者 是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美容 美发 店 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申请 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须复核一次。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4、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变更。 5、 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牌应 在大厅、前台等醒目处公示。 6、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
2、生管理档案。 7、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8、 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9、 配 备皮肤病 患者 专用 工具箱 , 设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 10、 清洗、 消毒 和保洁 设施 有明显 标识 , 公共用品用具 一客一换一消毒。 11、 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 按照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 13、医学美容按医疗机构管理,生活美容店不得开设医学美容项目。 温州市 卫生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