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 处理 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其 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及 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 市场 竞争 主体 (以下简称 竞争 主体) 是 指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 、其他组织 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 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2、 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 、县(市)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 按照职责权限 负责建立 本层级 竞争 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 对 不良行为 信息 记录与披露进行 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不良行为处理 坚持客观公正、过 责 相当、量 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市场 竞争 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 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 监管机构 开展 不良行为记录2 的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 采用 记分制 , 已被 监管机构 记录不良行为的 竞争 主体,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 第七条 监管 机构 应在不
3、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 市、县(市)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机构 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门户 网站。 第八 条 竞争 主体不良行为披露期 为二年 。 第九 条 竞争 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 违规 行为 ,但由于受到客观因素制约、情节轻微的,由 监管机构 给予预警,并公开披露 ,披露期 6 个月。 第十 条 监管机构 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 一 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 竞争 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 各级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
4、定结果的运用。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 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 列为 资格条件。 3 第十 二 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由 合肥 市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局负责解释。 第十 四 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办法(合公综【 2014】 47 号)同时废止。 4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有效期 内 ,撤回投标文件的,记 5
5、 10 分;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 5 10 分;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 10 15 分;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的 ,记 15 20 分; 5、 在投标过程中, 弄虚作假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未中标或中标 (成交) 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 记 10 15 分; 中标 (成交) 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 15 20 分; 6、 不同投标人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混
6、装 、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编制、委托 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 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等串通投标行为 , 且未中标的, 记 10 15 分; 存在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且中标的,记 15 20 分; 7、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 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 的,记 10 15 分; 5 8、 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及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 记 5 10 分; 9、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质疑 (异议) 、 投诉,影响 交易 活动 正常进行的,记 10 15 分 ; 10、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 (异议)或投诉 均查无实据的,记 10 15 分 。 11、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记5 10 分; 12、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记 5 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