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HFS14-2015-000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 2015 401 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 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施工、监理企业 : 为 进一步 推进施工现场 管理 规范化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我厅重新修订了 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并 经 2015 年 10 月 30日第十二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 员配备暂行办法 ( 青建法 2011 252 号)同时废止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
2、建设厅 2015 年 11 月 19 日 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明确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 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3、、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 。 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施工项目部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标准 (附件一)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标准 (附件二)要求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必须 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主要管理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并 依法为其缴纳社会 养老 保险 等 。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
4、备提出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评审。 第五条 非国有投资 未 进 行招标 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 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 理部 主要管理人员 。 第六条 建设单位 通过 “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办理 工程 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时, 填报的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主要管理 人员姓名及 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 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相 一致。 第 七 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派驻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同投标承诺 或合同约定 相 一致,不
5、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变更 的 , 但 变更后的人员的 等级 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等级条件 。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 3 个月以上的; 3、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 八 条 施工项目部 主要管理人 需要 变更 的 , 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 书面 申请 及 提交 相关证明资料,经 总 监理 工程师 、建设单位同意 , 并 通过 “信息平台” 进行信息 变更 。 现场监理部
6、 主要管理 人员 需要 变更 的 , 由监理企业 提出 书面 申请 及 提交 相关证明资料 , 经建设单位同意 , 并 通过 “信息平台” 进行信息变更 。 第 九 条 施工项目部 主要管理 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 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 十 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 担 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其它管理人员 至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 参加 下一个工程的 管理 。 施工项目部 、 现场监理部撤离 主要管理 人员 , 应 通过 “信息平台” 办理“解锁”。 第 十一 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现场
7、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并形成书面检查处理记录。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对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 二 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配备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 三 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 管理。对建筑
8、施工及监理企业不按规定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规定履行对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 第十 四 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负责解释。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日。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的通知 ( 青建法 2011 252 号)同时废止 。 附件 : 1、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现场监 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 1.此标准为 主要管理 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 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
9、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 现场主要管理 人 员 。 附件 1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人) 主要管理人员 备 注 房屋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 5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 建筑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的工程, 主要管理 人员 可兼任, 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 。 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7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10 项目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 、安全员、质量员 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
10、上 工程,每增加 5 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 市 政 工 程 工程合同价 5000 万元 5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 1、 合同 价低于 1000 万元的工程,主要管理 人员 可兼任, 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5000 万工程合同价 1 亿元 6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工程合同价 1 亿元 10 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 1、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以上 工程 ,每增加 500
11、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 1 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人数。 附件 2 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 管理 人员配备标准(人) 主要管理 人员 备 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 基础 、主体 阶段 3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 1 人,监理员增加2 人。 主体阶段 3 安装、装修阶段 2 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4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主体阶段 4 安装、装修阶段 3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5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主体阶段 5 安装、装修阶段 4 市 政工 程 工程合同价 5000万元 3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5000万 工程合同价 1 亿元 4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合同价 1 亿元 5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合同价 在 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 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 1 人。 注:此标准为 主要管理 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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