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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项目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项目编号: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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