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依法受本局委托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
2、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2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
3、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可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
4、并作出处罚。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 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3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及占用工总数的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一般和情节较重。第九条 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5 人的;(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不足 5000 元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四)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五)初次处罚,且不存在特别严重情形的;(六)
5、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七)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在超过 24小时未满 36 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的;(八)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第十条 情节一般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5 人以上不足 10 人的;(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4(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四)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五)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6、六)引发不足 30 人群体性事件的;(七)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超过 36 小时不满 48 小时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的;(八)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10 人以上;(二)违法所得涉案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七)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
7、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八)引发 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5(九)发生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劳动保障监察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导致执法单位的财物受到损害,或者导致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十)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超过 48 小时以上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的;(十一)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第十二条 行政相 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
8、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6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对重
9、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十六条 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以上” 、“以下”、“ 内”、“至” 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 ”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本市内的各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依法受委托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