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 2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的 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 目 录一、总说明 .6二、普查表目录 .10三、普查表式 .13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2、 .13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6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7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2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8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0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
3、41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2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3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5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6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7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49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0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1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2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3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7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58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59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0 4 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2
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3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4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7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68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69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3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6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7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79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0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1县(区、市、旗)种植业基
5、本情况 .82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4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6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7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89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1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2机动车保有量 .9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5农业机械拥有量 .96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98机动渔船拥有量 .99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0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1四、指标解释 .102五、附录 .168(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68(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68 5 (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68
6、(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68(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69(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3(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 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2 6 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7、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
8、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
9、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 移动源 7 普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污染源和油品储运销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油品储运销污染源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元分别统计。(三)普查内容1. 工业源企业基本情况,原
10、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砷、铅、镉、铬、汞。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情况。2. 农业源种植业:主要作物
11、播种面积,农药、化肥、地膜等生产资料投入情况,地膜回收与秸秆利用情况等。畜禽养殖业:规模畜禽养殖场调查畜禽种类、存/出栏量、饲养阶段、饲养周期、日饲喂量等,养殖场污水和粪便产生及处理利用情况(包括处理工艺、治理设施、处理利用方式及比例等),污水和粪便消纳利用配套土地情况等。各县(区、市、旗)不同畜禽种类养殖户数量、存/出栏量、清粪方式、污水和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消纳利用配套土地情况等。水产养殖业:各县(区、市、旗)分养殖模式的养殖品种、投苗量与产量、养殖面积情况等。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废气污染物:氨(畜禽养殖业和种植业)、挥发性有机物(种植业)。3
12、. 生活源城市:常住人口,房屋竣工面积,人均住房(住宅)建筑面积,新建沥青公路长度,改建变更沥青公路长度,城市道路长度等。市区及县城:城镇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用水量,居民家庭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免费供水),用水人口,集中供热面积,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年销售量,重点区域燃煤使用情况等。农村:农村常住人口和户数,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住房厕所类型,人粪尿处理情况,生活污水排放去向,燃煤使用情况,生物质燃料、管道煤气、罐装液化石油气年使用量,冬季家庭取暖能源使用情况等。 8 生活源锅炉的基本信息、锅炉运行情况、锅炉治理设施等。市区、县城、镇区入河(海)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水质监测情况等
13、。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砷、铅、镉、铬、汞。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油站防渗漏措施情况等。废气污
14、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四)普查频次和时间为一次性调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五)普查方法. 工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源普查表。2. 农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信息;其他农业源以县(区、市、旗)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3. 生活源登记调查生活
15、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重点调查的方法调查重点区域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综合已有统计数据,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规模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综合已有统计数据,结合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数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9 按行政村登记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
16、生量和排放量。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5. 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信息,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登记调查油品储运销活动水平信息,根据分区分类排放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中工程机械、船舶、飞机、铁路内燃机车保有量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利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已有的全国及分地区统计汇总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六)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
17、,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
18、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七)普查质量管理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八)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10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综合汇总数据可以在部门之间共享。涉及农业、畜牧业等生产数据,以及抽样调查采集的农村居民年收入、居住面积、家庭耐用消费品等数据仅作为测算污染源内部使用。本普查制度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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