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一、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384)1 外汇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 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相结合的原则。2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境内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二、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P385P386)1经常
2、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在外汇管理制度上,我国处在“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过渡期,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2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外汇管理条例放松了对外汇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强制要求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而是规定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3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1 )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2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3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
3、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 ,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4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1 )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P387)(1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2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P387)(2011 年重大调整)(1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
4、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2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3 )对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P388)(2011 年新增)允许境内企业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既可以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也符合均衡监管的基本原则。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2 )近 2 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3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
5、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内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开户登记。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1)出口收入;(2)账户资金孳息;(3)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境外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3)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4 )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5)调回境内;(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4个人外汇管理制度(P388)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
6、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P390)(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2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3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2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P391)(2010 年多选题)(1 )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机
7、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
8、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2 )境外直接投资现行政策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变动收入(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资金流入境内。3外债管理(P393)(1 )境内中资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 国家发改委批
9、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2 )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 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3 )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4)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5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 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 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P3
10、95)(1 )远期结售汇业务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6 个月以上的银行,依有关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 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包含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和利息互换的货币掉期业务。(2011年新增)(2 )综合头寸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
11、寸,应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外汇管理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考核和监管。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银行应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2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P396)(2011 年调整)(1 )证券公司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即 B 股经纪业务)为主。(2 )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汇业务市场准
12、入管理方面。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略)第六节 监管与处罚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或者调查,监督调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证件。1逃汇、套汇(P400)处以逃汇、套汇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逃汇、套汇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P400)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而非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擅自提供对外担保(P400)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以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4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 20以下的罚款。(P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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