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理工大学军事课教学工作规范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军事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各项军事课教学计划,明确军事教师岗位职责,提高军事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军事课培养方案,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军事技能训练教官规范军事技能训练教官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组织性、纪律性,传授基本的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第一条 严格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我校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第二条 训练期间不得请假和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必须经教官负责人批
2、准;课余时间离开宿舍由连长批准,离开校区由教官负责人批准。第三条 男教官不得私自进入女学生宿舍楼,因工作需要进入时,由带队教师陪同进入。第四条 严格落实作息制度,坚持早点名,晚清查,每日各连连长向教官负责人汇报情况。第五条 严格训练,文明带兵,科学管理,不准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调动学生训练热情,发生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处理。第六条 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爱护学生,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维护军人的良好形象。第七条 严格遵守军事技能训练操作规程,确保训练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第八条 成绩评定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训练情况。第二章 军事理论课教师规范军事理论教师的职责
3、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传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和信息化战争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为中国国防建设服务的意识。第九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第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十一条 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要求,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制定教学计划。第十二条 教师上岗前必须严格遵守试讲制度,经教研室考核合格后方能授课。第十三条 教师认真完成教研室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学要求和管理第十四条 遵守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随意调、串课,
4、不得迟到、早退,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停讲军事理论课一年。第十五条 教师因故(病、事假)不能上课,1 天以上应向军体部主任或教学副主任请假,1 日内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请假,填写调、串课单,送交教务处审批,并向代课教师交代好教学进度、教案、点名册等相关事宜。如遇突发情况,应先向教研室主任请假,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教师代课,被代课教师应在事后及时补填调、串课单。第十六条 教师要做到一课一案,提前一周备课。第十七条 课前教学资料完备,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衣冠整洁,用语规范。严禁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违反教学常规的行为。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须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不得讲授与
5、课堂无关的内容。第四章 教师听课制度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任课教师的授课水平,拓宽知识面,任课教师每学年听课不少于二次,主要听课对象是业务骨干教师和外聘优秀教师。课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流,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第五章 评卷与归档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第二十二条 评卷过程中要做到给分准确、扣分有据,标准统一。第二十三条 一定要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按照评分标准在采分点处标记,答案正确的记() ,错误的记() ,在答案错误的地方划线标记,并在采分处记负分,题首处记得分。当分数有改动时,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旁边签名。第
6、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后需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试卷评阅是否规范、有无阅卷人签名、有无错判和漏判、合分是否准确等。第二十五条 每本试卷第一份试卷卷首处必须有评阅人、复核人签字。第二十六条 课程组及任课教师要客观、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第二十七条 试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归档,按照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其它归档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在试卷前面。第二十八条 每个班级试卷评阅完毕后,评卷教师根据成绩分析表的要求认真填写成绩分析表。第二十九条 装订顺序如下:考生签到表(须有监考教师签字) ;成绩单(需盖军体部公章) ;平时成绩登记册;试卷分析表(班级) ;学生试卷。第三十条 成绩录入:教师应根据成绩单认真录入学生成绩,不得更改成绩,一经发现更改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经军体部教学监督小组评定,并上报学校,申请奖励。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基本工作规范,特别是教学纪律的行为,将按长春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军体部所有。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