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措施的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一、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 21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自主创新政策措施扶持的项目制定本操作规程。二、项目立项与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三、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操作规程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奖励、资助或补贴。第二章 项目资助操作规程一、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一)资助
2、对象1.资助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其他单位联合在宝安区组建的研发机构,其应在所组建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 30%以2上。2.申报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 立 研 发 机 构 的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包 括 :国 家 211 工 程 、985 工 程 中 的 高 等 院 校 ,国 家 、广 东 省 、深 圳 市支 持 的 高 等 院 校 及 科 研 院 所 ,名 列 全 球 500 强 大 学 排 名 的 高等 院 校 ;(2)研发机构
3、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行 6 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事一议)。研发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3)注册资金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4)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5)有 专 门 的 场 所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及 研 发 经 费 投 入 ,其中 科 研 用 房 200 平 方 米 以 上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投 入 300 万 元人 民 币 以 上 ;(6)研发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4、7)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实际投入的 50%、最高500 万元的资助。(三)申报材料31.深 圳 市 宝 安 区 研 发 机 构 引 进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书 及 电子 文 档 ;2.研发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4.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5.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6.高校
5、院所对研发机构的设立批文复印件;7.研发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8.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9.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 6 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 A4 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四)审批程序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宝安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1.受理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4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3.组织专家
6、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4.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5.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6.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7.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8.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二、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1.资助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宝安区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转移机构。2.申报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
7、、科研院所包括:国家 211 工程、985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支持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名列全球 500 强大学排名的高等院校;(2)技术转移机构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行 6 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事一议)。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符合宝安5区产业发展导向;(3)注册资金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4)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5)具有 5 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8、80%以上;(6)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实际投入的 50%、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三)申报材料1.深圳市宝安区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2.技术转移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3.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 6 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4.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复印件;5.专职技术转移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6.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
9、近6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7.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8.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9.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建设资金使用预算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 A4 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四)审批程序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宝安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1.受理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
10、,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4.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76.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7.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8.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一)资助对象1.资助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所在单位;2.申报
11、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创新科研团队经国家、省、市认定,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3)创新科研团队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4)申报单位须明确约定创新科研团队(包含 1 名团队带头人和至少 3 名团队核心成员)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3年以上、且每人每年在该单位工作时间达 6 个月以上。(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上级资助额的 50%、最高分别为 3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配套资助。(三)申报材料1.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82.
12、申报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3.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立项资助文件、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4.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团队成员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5.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 A4 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四)审批程序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宝安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13、审批程序如下:1.受理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4.对拟立项资助的团队及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5.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6.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97.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一)资助对象1.资助对象为跨国公司、央企、军工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设立的研发机构,或企业与高校、院所在宝安区共建的研
14、发机构。2.申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央企、军工、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 50 名以上研发技术人员的宝安区企业;(2)研 发 机 构 在 宝 安 区 依 法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所 从 事 研 究 领 域 符 合 宝 安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并 已 正 常 运 行6 个 月 以 上 ;(3)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4)企 业 设 立 的 研 发 机 构 ,注 册 资 金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企 业 与 高 校 院 所
15、 共 建 的 研 发 机 构 ,注 册 资 金 200 万 元 人 民 币以 上 ;(5)有 稳 定 的 科 研 人 才 队 伍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其 中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人 数 占 机 构 总 人 数 5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 100 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 70%以上),软件研发机构除外;10(7)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二)资助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央企、军工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宝安设
16、立的研发机构,给予实际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三)申报材料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2.研发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4.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5.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6.研发机构的专职人员和本科以上科研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7.研发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8.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 6 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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