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二一四年九月1目 录1 总则 .32 基本规定 .33 各监测 阶段任务 .34 监测项目部组建 .44.1 一般规定 .44.2 监测项目部组成 .44.3 主要工作制度 .55 监测实施方案制定 .65.1 一般规定 .65.2 编制要求 .65.3 报送程序 .66 监测人员进场 .66.1 人员进场 .66.2 技术交底 .77 扰动土地 情况监测 .87.1 一般规定 .87.2 监测要求 .87.3 监测程序 .98 取、弃土(渣)情况监测 .108.1 一般规定 .108.2 监测要求 .108.3 监测程序 .119 水土流失情况监
2、测 .119.1 一般规定 .119.2 监测要求 .129.3 监测程序 .1310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1410.1 一般规定 .1410.2 监测要求 .1510.3 监测程序 .1511 总结报告编制 .1611.1 一般规定 .1611.2 总 结报告编写提纲 .16附录 A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17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7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17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7四、预期成果及形式 .17五、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 .18附录 B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记录表格 .192附录 C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23附录 C
3、 -2 季度报表填表说明 .25附录 D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27附录 E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931 总则1.0.1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写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1.0.3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流程、组织方式、要求及程序、成果汇总及编报。 1.0.4 本规程引用标准主要如下: 1 GB 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2 GB 5043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3 SL 277水土保持监测技
4、术规程 4 SL 592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5 SL 419水土保持试验规范 6 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引用标准未注日期,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0.5 生产建设项目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是协助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项目区生态环境。2.0.2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技术文件。2.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包括水土保持方案
5、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新增的扰动区域和直接影响区。2.0.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一般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结合项目的功能单元空间布局监测分区可划分为主体工程区、取土(石)场区、弃土(石、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区和其他附属工程区。不同生产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特点可增加或减少监测分区。2.0.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小于 100hm2 的应采用遥感监测、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2 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小于 100hm2 的应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3 线
6、型项目平均扰动宽度不小于 10m 的应采用遥感监测、抽样调查、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4 线型项目平均扰动宽度小于 10m 的应采用抽样调查、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3 各监测阶段任务3.0.1 生产建设项目监测一般划分为监测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总结三个监测阶段。即在工4程施工准备期开展监测准备工作,在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开展监测实施工作,在试运行期末开展监测总结工作。3.0.2 监测准备阶段任务:1 项目部组建;2 实施方案制定;3 监测人员进场。3.0.3 监测实施阶段任务:1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2 取、弃土(渣)情况监测;3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4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7、。3.0.4 监测总结阶段任务为编制总结报告。3.0.5 本规程规定的监测任务为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应完成的基本任务,在开展监测工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监测任务。4 监测项目部组建4.1 一般规定4.1.1 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成立监测项目部,负责完成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监测单位应于监测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成立监测项目部,并将项目部组成、联系方式等书面报送建设单位。4.1.2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应实行驻地监测,驻地监测点应靠近项目施工现场或项目指挥部,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4.2 监测项目部组成4.2.1 监测项目部应不少于 3 名监测工作人员,
8、山地、丘陵区生产建设项目应增加监测工作人员。4.2.2 监测项目部应设总监测工程师、监测工程师、监测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1 总监测工程师应为监测单位在编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监测培训证书,具有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5 年以上经历。 2 监测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监测培训证书,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 年以上。3 监测员应具备
9、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4.2.3 监测项目部基本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1 负责监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全面工作。2 负责监测进度、监测质量、设备配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3 负责各项监测成果汇总、审核、报送工作。4 负责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上报、调查工作。5 组织驻点监测工作。54.2.4 监测项目部应至少设置 1 个驻地监测点(点状项目监测项目部与驻地监测点可合而为一) ,每个驻地监测点应不少于 2 名监测工作人员。线型项目应每 300km 设置一个驻地监测点,若地形复杂、项目规模及扰动面积较大可增加驻地监测点数量。4.2.5 驻地监测基本任务应包括以下方面:1 负责
10、与施工单位的日常联络,跟踪主体工程进度,收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表等资料。2 负责布设监测点及数据采集工作,做好原始记录。3 及时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4 配合建设单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5 开展突发性水土流失事件等应急监测。4.3 主要工作制度4.3.1 分工负责制。1 总监测工程师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全面负责项目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合同履行2 监测工程师协助总监测工程师工作,负责完成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校核,完成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表、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等的编制。3 监测员应进行驻点
11、监测,协助监测工程师完成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并负责项目相关监测原始记录、文档、图件、成果的管理工作。4.3.2 定期会议制。1 总监测工程师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召开监测工作会议,会议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分析当前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2 监测工程师应每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监测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对下阶段监测工作进行安排。 4.3.3 监测质量控制制度。1 监测仪器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 监测员应按技术要求,合理、准确采集数据,监测记录应做到规范,统一,数据准确。3 监测工程师应检查监测记录表,对监测数据进行复查,分析数据合理性。4 总监测工程师应定期对监
12、测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监测数据进行抽查,对监测成果进行审核。5 所有监测成果应由项目部组织审核后方可报送。4.3.4 工作报告及报送制度。1 监测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测季度报告表、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等阶段及成果报告。2 监测季度报告表应由监测项目部审核,于次季度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单位.3 年度报告应由监测项目部签字,监测单位审核,于次年 1 月份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单位。4 监测总结报告应由监测人员签字、监测单位审核,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交建设单位。5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等专项报告应由监测项目部签字,监测单位审核,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建设
13、单位。4.3.5 监测成果管理制度。1 监测成果包括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表、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监测记录表、及6相关图件、影像资料等,储存介质主要为纸质和电子文档。2 应设专人管理监测过程资料及成果。3 应在次年 1 月底前完成上年监测资料整理。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完成监测成果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并提交验收。5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 20 个工作日,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提交监测成果及资料。5 监测实施方案制定5.1 一般规定5.1.1 在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前,监测项目部应收集以下资料:1 通过建设单位收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施工组织设计、主体工程布局等资料。2 通过当地水利部
14、门收集有关规划、区划、水土保持治理情况等资料。3 收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绿化设计、影像等资料。5.1.2 建设单位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监测单位提供相关资料。5.2 编制要求5.2.1 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水土保持监测布局、监测内容、监测指标和方法、预期成果及形式、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见附录 A。5.2.2 监测实施方案应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编制。现场调查应达到以下要求:1 说明监测首次进场时的现场施工环境、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2 复核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
15、。3 对发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和现有水土保持措施应采集影像资料;4 对本阶段与水土保持方案(或后续设计)发生显著变化的,应说明变化情况,并从水土保持角度给予分析;5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建议,并视其必要性做出监测部署。5.2.3 监测实施方案应在项目资料收集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5.3 报送程序5.3.1 监测实施方案应经监测单位审查后 5 个工作日提交项目建设单位。5.3.2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测实施方案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
16、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 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3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6 监测人员进场6.1 人员进场76.1.1 确定监测项目部位置、布置办公场所、悬挂项目部门牌、工作制度上墙、配置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6.1.2 确定驻点监测的位置,并配置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6.1.3 核实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监测点数量和位置,开展相关监测设施建设。6.1.4 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建设地点和规模与水土保持方案对比,若有重大变化,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变化告知单,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17、履行变更手续。6.2 技术交底6.2.1 建设单位应在监测人员进场后组织召开监测技术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总监测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单位、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会议。6.2.2 监测技术交底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介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水土保持法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2 介绍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包括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路线、监测布局、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3 明确需要各单位协助的事项:A 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建
18、设的有关资料,协助外业调查工作,督查施工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工作。B 施工单位应提供与水土保持监测有关的资料,并配合开展水土保持外业调查工作,落实现场提出的防治、整改措施。C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建设工期等相关资料。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确定监测单位在水土保持管理中的职责。8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7.1 一般规定7.1.1 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土地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挖损、占压、堆弃等用地。7.1.2 扰动土地面积由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临时用地和其它扰动组成。永久占地指主体工程建设后形成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对土地的占压。临时用地指工
19、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土地。其他扰动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未规定且未履行变更手续发生的占压、堆弃等用地。7.1.3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扰动面积、扰动前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类型(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它用地)及其变化情况。扰动面积以垂直投影面积计。7.2 监测要求7.2.1 采用遥感监测和实地量测相结合的方法。遥感监测是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分别对扰动土地面积和整治情况进行监测。实地量测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定期采用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法量测扰动面积,并对遥
20、感监测成果进行核实、细化和补充。7.2.2 监测频次应达到以下要求:1 遥感监测应不少于 3 次,分别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期) 、全面开工达到最大扰动范围时(施工期)和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试运行期) 。施工工期大于 6 年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每 2 年开展 1 次遥感监测。2 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区、弃土(渣)场扰动面积每月开展 1 次实地量测,其它每季度开展 1 次实地量测。7.2.3 遥感监测应达到以下要求:1 遥感影像宜采用航天、航空影像,在项目覆盖范围较大、卫星影像无法满足时相要求时,宜采用无人机遥感进行补充。2 影像购置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区向两侧或四周各扩展 5km。3 影
21、像空间分辨率应不低于 2.5m。4 遥感监测流程、质量要求、成果汇总等见 SL 592。7.2.4 实地量测应达到以下要求:1 点型项目主体工程区应通过实地量测获得扰动土地面积及整治情况。2 线型项目主体工程区,应采用等距抽样法,每 310km 间距抽样量测扰动宽度,其中山地、丘陵区每 3km 抽取一个点,平原、高原、盆地可适当增大抽样间距,选取抽样点时应考虑主体工程类别、土地利用类型、地形地貌等因素。通过抽样点计算本段扰动面积,累加获得主体工程区扰动土地面积。3 主体工程附属设施(诸如铁路和公路的站场区、公路的服务区、停车区,输油(气)管道的站场、阀室,输变电线路的变电站等)应通过实地量测获
22、得扰动土地面积及整治情况。4 弃土(渣)场区弃渣量 5 万 m3 以上的通过实地量测获得扰动土地面积,5 万 m3 以下的,随机抽取其数量的 50%实地量测扰动面积,取平均值,乘以其数量获得扰动土地面积。95 取土(石)场区取方量 5 万 m3 以上的通过实地量测获得扰动土地面积,5 万 m3 以下,随机抽取其数量的 50%实地量测扰动面积,取平均值,乘以其数量获得扰动土地面积。6 施工道路区按照 25km 间距抽样量测扰动宽度,其中山地、丘陵区每 3km 抽取一个点,平原、高原、盆地可适当增大抽样间距。通过抽样点计算本段扰动面积,累加获得主体工程区扰动土地面积。7 施工生产生活区随机抽取其数
23、量的 50%实地量测扰动面积,取平均值,乘以其数量获得扰动土地面积。8 其他扰动监测是在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过程中发现属其它扰动范畴的,现场记录位置并量测扰动面积。7.3 监测程序7.3.1 遥感监测项目扰动土地面积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平面布局图,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初步界定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和遥感监测购买影像的范围。2 工程开工前,开展第一次遥感监测,获取土地利用、地形地貌等项目区背景情况。3 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监测频次要求,实地量测各监测分区的扰动面积和整治情况,填写记录表,格式见附录 B-1,分析监测结果,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对比分析。4 工程开工达到
24、最大扰动面积时,开展第二次遥感监测,获取扰动土地面积及整治情况。当线型项目各段工程开工时间差异较大时,结合各段施工进度可分段多次开展遥感监测。5 开展第二次遥感监测后,依据其监测结果,与前一阶段实地测量监测结果进行对比,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的扰动面积。在遥感监测与实地测量结果不一致时,利用实地测量的方法,对扰动积进行核实、补充或删减。6 随着工程建设进度,各监测分区监测重点应为扰动土地面积整治情况。实地量测扰动土地整治面积及整治后土地利用类型。7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开展第三次遥感监测,并以第一次和第二次遥感监测为基础,分析获得扰动面积、扰动前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计算扰动土
25、地整治率指标。8 按照季度报告表格式及说明,见附录 C-1 和 C-2,汇总填写扰动面积监测结果;按照年度报告格式,见见附录 C-1 和 C-2,编写年度报告中扰动土地情况相关内容。7.3.1 实地量测项目扰动土地面积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平面布局图,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初步界定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2 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监测频次要求,实地量测各监测分区的扰动面积和整治情况,填写记录表,格式见附录 B-1,分析监测结果,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对比分析。3 工程开工达到最大扰动面积时,应开展一次全面实地量测,将其监测结果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对比分析。对于较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发生变化的,分析其变化原因。4 随着工程建设进度,各监测分区监测重点为扰动土地面积整治情况。当工程施工结束后,实地量测扰动土地整治情况,包括土地整治面积和整治后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分析计算扰动土地整治率指标。5 按照季度报告表格式及说明,见附录 C-1 和 C-2,汇总填写扰动面积监测结果;按照年度报告格式,见见附录 C-1 和 C-2,编写年度报告中扰动土地情况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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