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郴办发201717 号,以下 简 称暂行办法),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郴州市成立创新研究所、工作站、孵化器、企业等实体进行自主创业、科技创新或者到市内企业从事技术研究、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工作,并经评价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第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编制、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旅游、城管、园
2、区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 评价认定第四条 建立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企业、相关专家等组成。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认定材料的复审、汇总等工作。第五条 来郴创业或与所在企业签署不低于 3 年服务协议的全职引进人才,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提出申报,也可由所在企业推荐申报。第六条 人才评价认定程序:(一)申报。引进人才本人填写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经所在企业同意后分别向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3、。申报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负责人和本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社会保险企业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离退休人才、外籍人才可不提供);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5.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任职证明等。其中,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6.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
4、(二)初审。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市科技局复审。其中,县市区引进人才须报经县市区委人才办(组织部)同意。(三)复审。市科技局对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集中复审。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名单。(四)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五)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纳入郴州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
5、馈给申报企业。第七条 申报材料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年 6 月份、12 月份分别组织一次集中评价认定工作。第三章 林邑人才卡第八条 引进人才经评价认定后,根据认定层次分别发放A、B、C 类 林邑人才卡,作为享受优 惠政策待遇的凭证。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多个层次认定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认定。第九条 林邑人才卡仅限本人在郴州市辖区内使用,主要载明引进人才姓名、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以及认定层次、有效期、发证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并附证件照。第十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林邑人才卡的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林邑人才卡有效期一般为 3 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由用人企业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到市
6、科技局续办新卡。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林邑人才卡遗失的,应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应在接到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到市科技局申请补办手续。第四章 住房政策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由企业所在园区负责。园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保障住房时,须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园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应及时向引进人才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引进人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未购房且未享受保障住房的,三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郴工作满三年后并首次购买自
7、住商品房的,可申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由房产部门统筹协调。其中,属于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北湖区、苏仙区(以下简称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房产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房产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一)申报。住房补贴实行半年一报制度,每年 6 月份和 12月份为申请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应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一并报送房产部门。其中,申报租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在郴房屋租赁合同及无房承诺书等资料;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在郴购房证明材料及五年内(以交契税之日起算)住房不
8、得交易承诺书等资料。(二)核定。房产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住房补贴发放名单和补贴金额,并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公示。审定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房产和财政部门在 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第五章 人事档案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免费代理、代管。办理流程为:(一)申请。由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向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二)发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引进人才档案所在单位发出调档函。(三)接档。引进人才档案所在单位将引进人才档案寄至市
9、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后,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免费代理和保管。第十六条 身份保留。引进人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可申请在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超过十年)。办理流程为:(一)申报。申请人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一并报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二)审核。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核,提出拟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名单,并将申请用编的书面报告、申请人申报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市委编办。(三)用编。市委编办根据市科技局审核提请的用编报告,核准使用引进
10、高层次人才专项周转事业编制,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四)审批。用编核准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对符合保留事业单位身份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市人社局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相关规定审批办理人员流动手续,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五)入编。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凭市人社局审批的人员流动手续到市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并纳入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第六章 医疗保健第十七条 绿色通道。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医医院建立引进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在定点医院挂号、住院、手术、医技检查时,凭林邑人才卡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定点医院为引进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全流程健
11、康管理服务。第十八条 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凭委托书和引进人才林邑人才卡,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 9 月份到相应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健康体检卡,体检标准为 2000 元/次。第十九条 住院补贴。A、B 类人才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享受住院补贴,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一)申报。住院补贴实行半年一报制度,每年的 6 月份和 12月份为住
12、院补贴申请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住院证明及个人负担费用发票原件等申报材料,一并报卫生计生部门。(二)核定。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享受医疗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并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由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在3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第七章 配偶安置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配偶申请来郴就业的,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根据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协助解决就业。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
13、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郴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符合流动调配资格条件的,可调入相同性质空编单位。其中,市属及两园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统筹协调;属于县市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一)申报。引进人才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根据配偶工作性质情况填写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二)推荐。组织或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 26 号) 规定的,由组织或人社部 门会同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意向接收单位。(三)考察。意向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调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调对象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调动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组织拟调对象体检,由体检医院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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