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和绿色发展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 装配式建筑 、 BIM 推广 应用、绿色物业 、建设科技 和散装水泥 等建设领域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 专业 评
2、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2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发展资金支出计划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业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发展资金收支计划; (三)负责执行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跟踪、检查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建立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 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 审
3、核 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批复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办理发展资金拨款; (四)监督检查发展资金使用 情况 ,负责发展资金使用 的 绩效评价; (五)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等文件 ; 3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发 展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 报 资料; (二) 按规定用途使用发展资金 ;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 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4、; ( 四 )对发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五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验收 、评价和审计 ; ( 六 )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发展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 (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三 )财政拨款; ( 四 )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十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4 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 物减排与利用、 装配式建筑、 BIM 推广 应用、绿色物业 、建设科技 和散装水泥 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包括: (一) 项目的建设与运行; (二
5、) 技术 标准 、 规范 和课题 的编制 ; (三) 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 四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五)有关宣传和培训; (六)发展资金管理经费; (七) 国家级试点示范 项目 建设资助资金配套; ( 八 ) 其它 经 市 财政部门批准的 建设领域 节能 减排 项目或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或活动不得使用本发展资金: (一)与 建筑 领域节能 减排 、绿色发展 无关的; (二)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近 5 年来在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曾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资
6、助 方式、类别 和标准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 直接 资助、贷款贴息、5 奖励。 直接 资助主要用于支持 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与运行, 技术 标准 、规范 和课题 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自筹资金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有关宣传和培训,发展资金管理经费,国家级试点示范 工程 建设资助资金配套, 经市 财 政部门批准的 建设领域 节能 减排 项目或活动等。 直接 资助 又分为 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申请资助 两类 。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有银行贷款的 项目 建设 与运行 以及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
7、平台的建设。 奖励主要用于对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申报 资助的项目 或活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 单位为 在中国大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或其他社会组织 。 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 ,本发展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二)申报项目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 (三)申报项目 或活动 有利于促进 建筑 领域节 能减排 、绿色发展 ,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申 报 项目 或活动 还应符合 其他有关 规定。 6 第十四条 除 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 BIM 推广 应用项目建设与运行 的 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8、另行制定 外 ,其它 项目建设与运行 的 直接 资助标准 详见附件 1-1。 第十五条 技术 标准 、 规范 和课题 的编制 ,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有关宣传和培训 ,直接资助标准 : 对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予以全额资助;对 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予以部分资助,部分资助金额不超过核定项目总经费的 40%, 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 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和维护 ,直接资助标准 : 属于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 按不超过投入 30%的标准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管理经费 ,
9、直接资助标准 :属于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 主要用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 委托管理、 第三方评估和绩效评价;委托科研机构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的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八条 国家级 试点示范 项目 建设资助资金配套 和其 它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 ,直接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标准: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7 额(贷款额不超过试点示范内容建设成本)、贷款年限和合同约定利息率确定。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 6 年(超过
10、6 年的以 6 年计),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 2 年(超过 2 年的以 2 年计)。单项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条 实际拨付的资助和贷款贴息金额以实际投入(贷款)金额计算,且不高于计划金额。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和要求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章 年度收支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发展资金年度申报 指南 。申报单 位 应 按照 申报 指南 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提交申报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只能 申请一次 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初步筛选: (一)项目所采
11、用的技术、设备不具有安全性的;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 通知 规定的; 8 (五)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专家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步筛选的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出具评审意见 。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经费评估机构对 项目预算进行审核评估,出具项目预算审核评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家评审 意见和项目预算评估意见 确定 项目,在深圳市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同时转其它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无异议
12、且未享受过其它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资金资助 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发展资金收入情况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发展需要,在年底前将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在第一季度内下达本年度 发展资金收支计划批复文件。 第六章 资金拨付 及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 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9 实行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 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由市 住房和建设部门 按年度发展资金 收支计划批复文件 及本办法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一条
13、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与 项目承担 单位签订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合同 或协议 ,合同 或协议 应列明 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资助资金总额以及具体资助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 验收或考核标准 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 第三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根据 发展资金 使用合同 或协议 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项目 承担 单位 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 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报告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市 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申
14、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 承担 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项目因故取消的,或 因不可抗 力无法继续 实施的,或继续 实施已无 意义 的 , 项目 承担 单位应 及时向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申请项目终止。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视情 况有权利提前终止项目 。 项目10 终止后,收回剩余未使用资金。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要求其将资助资金部分或全部返还市财政 , 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 法律 责任 :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 二 )未按申报情况 、 合同 或协议 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 ( 三 )转移、侵占或挪用发展资金的; ( 四 )未申请延期且超期 两 年以上未完成的; ( 五 )验收不合格且一年内未整改 完毕的; ( 六 )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 发展资金使用 情况,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建筑节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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