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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村改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1、 1 天河区村改制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 村改制公司 经济 发展 新形势,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机制,管好用活集体资 金 ,促进 村改制公司 廉政建设,确保 村改制公司 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国家财政部村 集体 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穗财农 2013 23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区 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村改制公司,是经济联社、经济社及使用原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经济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 天河区辖区内村改制公司财务管理适用本

2、制度。 第 四 条 本制度由天河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河区财政局 根据职能分工 组织实施。 第 二 章 财务 组织形式及岗位 责任 第 五 条 经济联社( 企业 )实行会计自主聘任制,经济社实行社账村代理 制 。 第 六 条 村改制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 村改制公司 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2 整性负责。 第 七 条 从事 村改制公司 财务 工作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上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第 八 条 各级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 。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财务人员有权依照会计法和各级政府制定的财务法规、制

3、度不予办理 。 若单位负责人坚持办理,财务人员应向当事负责人说明情况再执行,并在记账凭证中写明情况,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审查。否则,对财务人员按失职处理。 第 九 条 财务 人员应推行公开招聘,并实行回避制度。村改制公司班子 成员的直系亲属不 得 从事 本村改制公司 的会计工作。 财务 负责人、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 村改制公司 中担任出纳。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 登记。 第 十 条 会计和出纳必须分 工 负责。收款时,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并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十 一 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理 交接手续。

4、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 有 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除交接双方签章外,还应有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监交人监交并签章。移交手续办 妥 后,原任会计方可离任。 3 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 村改制公司 ,交接时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 核对 ,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 可交接 ,交接完成后应及时修改操作权限及操作密码。 第 三 章 财务 核算 第十 二 条 村改制公司实行二级财务核算制。经济联社、经济社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改制公司组建的公司及村、社企业执行按财政部规定选取适用的会计核

5、算制度。 第十 三 条 会计核算原则。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 十 四 条 会计科目。经济联社、经济社统一采用村集体 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所设置的科目;村改制公司组建的公司及村、社企业选取适用会计制度所设置的会计科目。 第 十 五 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 十 六 条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 第 十 七 条 会计报表。

6、按月或季度编制的报表,包括科目 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余额表和 收支明细表;4 按年度编制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报表。 第 十 八 条 村改制公司 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会 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十 九 条 会计年度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二十 条 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记账,并要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 四 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村改制公司财务 实行预、决算制度。村改制公司根

7、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二十 二 条 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 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二十 三 条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财务预算的编制或调整,应经股东 代表 大会或户代5 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 二十 四 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

8、财务 决 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村改制公司股东 代表 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议 通过。 第 二十 五 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股东 代表 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送街道办事处存查。 第 二十 六 条 超出年初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外大额开支, 或未实行财务预、决 算制度的村改制公司,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笔审议。 经济联社(村级企业) 生产性的开支 1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的开支 50万元以上 ;经济 社 1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非生产性开支,必须经股东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现金 及票据 管理 第 二十 七 条 出纳人员要做到“八不付款”:没

9、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核不付款;审批超越权 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不付款;金额数量不清不付款;前欠款项不清不付款。 第二十 八 条 财务人员收到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坐收坐支。 第 二十 九 条 村改制公司使用现金应当从银行提取。 财务人员 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金额和用途。经营过程中的6 经济业务往来,符合结算起点的, 必须 使用支票、托收托付等方 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 三十 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违反规定发生现金失窃等事故 造成损失的 ,一概由出纳员负责 赔偿。 第 三十 一 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存入银行(公 款私存)转移

10、款项,违反规定者,视违纪处理。 第 三十 二 条 个人 原则上不得借支公款。若私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及集体业务需要暂付款的,一般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方 可借 出; 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 借支的 ,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外单位(人员)借款的,不管数额大小,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签 定 借款协议 ;所有借款均应按期收回或结算。借 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内部人员因业务借公款超过一个月又无正当理由 又 不 归 还者, 应当 在当月 发放 工资 中 扣还。借款期限超过半年无正当理由 又不归还者 ,视作挪用公款论处 , 同时应 由审批人员负责追 偿 ,并 移送

11、 司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单位(人员)借款超过期限无正当理由 又不归还 ,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任 届 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应承担经 济责任,并 提请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 人员出差借款 应当在出差 归来一星期内报销结算 完毕。 第三十 三 条 严禁以村 改 制公司名义或村改制公司 集7 体资产 为 他 人( 单位 ) 作借款担保 、抵押。 第三十 四 条 村改制公司 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三十 五 条 村改制公司 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回收拆借、预收 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农

12、村财务专用收据由广州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十 六 条 保管人应定期清点票据,如因保管不善遗失票据,造成的后果由保管人负责。票据丢失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处理。 第 六 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 七 条 经济联社(企业)、经济社各 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第三十 八 条 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章等银行预留印鉴 以及支票等空白有价证券 要分开保管。 第 三十九 条 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 四十 条 各

13、项 支 出 必须取得合 法 的原始凭证。支出单据要注明 合规的支出 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经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付。 8 第 四十 一 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 书记、董事长 )、 班子成员 会议审签、股东 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股东 代表 大会或 户 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 批, 村改制公司 股东代表 大会 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 四十 二 条 所有 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 完整、 及时登记入账。 第 七 章 征地补偿费 、 旧村改造 复建

14、安置资金 及 财产转让所得 管理 第四十 三 条 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 留归 村改制公司 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四十 四 条 旧 村改 造 复建安置资金 是指城中村改造出让 土地筹集 的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专项资金 。 第四十五条 财产转让所得款是指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竞价拍卖、转让、出让 村改制公司集体土地、房 产物业等集体财产使用权所得 。 第四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 、 旧村改造 土地融资款 及财产转让所得款 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列入经济联社土地基金 或公积公益金管理 。 第 四十 七 条 土地

15、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9 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旧村改造 复建安置资金 重点用于旧村改造及复建房建设费等专项支出 ;财产转让目的在于调整村改制公司资产结构,其所得必须用于资产的重新购置或建造新的物业 。 土地 补偿费、旧村改造 复建安置资金及财产转让所得 严禁 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 四十 八 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 及财产转让所得 ,应经 股东 代表 大会 或户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提交街道办事处 审核, 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管 按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穗

16、旧改联字 2012 3 号)和关于印发天河区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更新办 2013 19 号)的规定执行。 第 八 章 财产物 资管理 第 五 十 条 集体财产要分类登记入账。 (一)对集体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必须设帐登记,落实 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清理;对因需要出租、出借的,要签订租借合同,财务人员要按照所签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及时结纳租金;对盘亏毁损的,要及时清查处理。 (二)以 各种 合作 方式取得 的物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登记入账,纳入帐内管理。 10 ( 三 )固定资产要按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规定计提折

17、旧,并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开支。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 中未经国土房管部门确权的临时性 房屋、建筑物统一按年折旧率 5%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 统一按 年折旧率 10%计提折旧 ,经国土房管部门确权的永久性房屋、建筑物按年限法折旧 。 ( 四 )集体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按天河区村改制公司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变卖固定资产的收入应作为公积金,不得用作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 五十 一 条 对于基金款项的开支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计入固定资产,严禁账户无限期挂账。 第 九 章 收益分配 第 五十 二 条 年终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进行分配。 村改制公司 年终分配时, 应按有关规定提足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弥补亏 损 , 余下部分才能 向投资者分利 及 股东 分配。在此前提下,按 村改制公司 制定的章程规定或 村改制公司 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股东分配以股份分配为主,股份分配不得低于村、社两级经营纯收入的 40%。 要严格控制福利分配,逐年减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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