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河区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 (征求 公众 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建设知识产权强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 商标 品牌 提升 , 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 提高产品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 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发办 2016 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 2016 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指导意见(粤府办 2012 23 号 )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天河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工作方
2、案的通知 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商标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或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认定 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 奖励所需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 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区市场 和质量 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实施。积极支持 商标持有 单位的 商标 管理工作,指导 相关 单位充分发挥
3、 商标 品牌作用,支持做好 商标 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 奖励额度和限制 第 五 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 六 条 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 七 条 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 八 条 同一年度新获得多个荣誉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对已获得奖励后 又获得更高级别荣誉的 ,按 相应级别 奖励标准 的差额 给予 补发 奖 励。 第 九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 商标 品牌 荣誉 的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 商标 品牌荣誉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评审(
4、评定)单位或评审员等 。 (二)获得 商标 品牌荣誉的单位在发放奖励之前已撤离 我 区区域的 。 (三)获得商标品牌 荣誉 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奖励之前已转让给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注册商标处于变更、移转等状态的 。 (四) 延续认定(或复评)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称号的。 (五) 获得 商标 品牌荣誉的单位处于行政诉讼期间的 。 (六) 单位因重组或合拼等原因,在申报奖励资料之前单位名称 的字号与申办 商标 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 (七) 其他影响 商标 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依法纳税 。 (二)
5、2017年 1月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 。 第十 一 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天河 区 商标 品牌奖励申请表( 详 见附件) 。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的 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 二 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 三 条 奖励 申请 的受理时间 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对放弃奖励的单位做好备案记
6、录。 第十 四 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收到申请资料后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单位在 15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章 奖励公示与发放 第十 五 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对 符合规定的 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 等通过天河信息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公示栏等方式予以 公示,公示期为 7天。在公示期间,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收到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 六 条 公示结束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综合有关资料和公示情况对奖励申请 进行审核 。 第十 七 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将 奖
7、励所需资金 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于 下一年 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 十 八 条 经检查发现 商标 品牌荣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建议发证单位撤销其获得的 商标 品牌荣誉,并向社会公布其行为,追缴已 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 十九 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商标 品牌建设及奖励资金发放 期间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上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印发 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编号: - 20 - 天河
8、区 商标 品 牌奖 励 申请表 申 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广州市 天河 区 市场和质量监 督 管理 局制 申 请 单 位 概 况 申请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代表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经济类型 单位类型 单位属性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公司; 其他: 大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 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 其他: 企业; 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申请单位 声明 本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均真实、正确无误。本单位明白,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年 月 日(公 章) 获 得 商 标 品 牌 概 况 商标名称 获得荣誉 荣誉获得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金额 万元 附件目录 清单 审 批 意 见 审 查 送审资料齐全,符合 天河区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 规定,建议奖励 万元。 不符合 天河区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 的 规定,不予奖励。 审核人 : 年 月 日 审核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 财政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