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 ,大小:30KB ,
资源ID:85844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8584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doc

1、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成立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办),负责全厅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司法厅的 7项行政许可事项, 1 项行政 给付 事项 , 10项行政服务事项由 审批办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文书。 第二条 建立由行政审批办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保证审批业务衔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协助审批办完成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依据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的规 定,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 改革行政审批程序 。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

2、三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数量公开、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公开。“三制”办理:即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规定受理人员应该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经相关处室协商或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进入政务中心大厅快速通道或自治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制。“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 项或接受咨询或接待投诉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 ,不得推诿敷衍。 第五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跟踪动态管理。由审批办

3、负责,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修订、废止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适时评价,并及时将意见报告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机关、部门。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办理制度。 第七条 制定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第八条 完善宁夏司 法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律使用“宁夏司法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建立行政审批行为的联审、检查、监督等集约化监检制度。在审批办内部,建立互相制约的行政审批联审机制,建立厅领导审批、纪检机构监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以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机制。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