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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doc

1、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后处理内容 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

2、序的规定。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2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承担合格检验结果送达、异议检验、复查检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完成整改复查工作。第二章 检验结果送达第四条 检验结果汇总、整理 检验机构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并按时将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

3、报送市局。市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违法生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转交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第五条 合格结果送达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在向市局报送检验结果后一周内向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第六条 不合格结果送达 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使用送达回证向不合格企业办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的送达手续,告知法定权利和异议处理的

4、方法。3第三章 异议处理第七条 企业确认 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 ,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异议受理 市局收到受检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等异议材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和区县局,不受理的,应向受检企业说明理由。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等项工作的执行。不予受理的情形:(一) 逾期提出

5、异议的;(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九条 异议处理时限 市局应在受理企业提出异议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组织检验机构按照抽查方案进行复检或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复检机构的确认 需要复检的,市局应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任务书 ,确定复检机构、4检验项目和完成时限。复检工作一般由原抽查承检机构承担,必要时,市局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开展复检工作。第十一条 复检实施 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时间后,市局应通知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抽样经手人到指定地点核对复检样品,填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样品确认书 ,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后交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第十二条 复检结

6、果报送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市局。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决定 市局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交区县局办理送达手续。第四章 结果的处理第十四条 责令整改和立案处罚 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企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不合格企业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整改工作。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后处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存在

7、问题的,应报请市局协调检验机构予以修改、更正。5第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抽查结果表明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对其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未售出的问题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已出厂销售的问题产品,区县局应责令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和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不合格儿童玩具、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等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产品需要依法实施召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召回存在

8、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第五章 整改复查第十六条 督促整改 区县局应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正质量违法行为,按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6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十七条 整改核查与组织复查 区县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

9、查。对确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复查委托书 ,确定复查产品和完成时限,组织质检机构按照原抽查方案进行复查;对自行停产、转产或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应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局。第十八条 强制复查 不合格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区县局应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第十九条 复查结果送达 检验机构应按照复查委托单位的要求,完成复查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将复查结果报送市局。检验机构和区县局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办理复查检验结果的送达手续。第二十条 复查结果

10、的处理 复查不合格的,市局应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7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复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六章 后处理情况报送第二十一条 处理情况报送 区县局应根据工作进展及时通过网上填报系统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情况报告市局。不合格产品生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与不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的,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应将后处理情况抄报不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局。第七章 信息发布第二十二条 信息

11、发布管理 市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及违法企业信息。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第二十三条 汇总分析评估 市局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拟定公告信息并征求区县局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8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市局还应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 公告内容 公告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三)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信息: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2、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

12、封存样品的;3、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4、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5、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6、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未能完成复查的; 7、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8、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四)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9第二十五条 公告时间 公告分为定期公告和不定期公告。定期公告原则上在本季度监督抽查结束后的下个季度内发布;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风险等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发布。第二十六条 公告发布途径 公告可以通过市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告知社会各界和公众。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市局之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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