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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 1 镇财规 2013 7号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镇江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技局 2013年 12月 10日 抄送: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镇江市财政局 2013年 12月 13日印发 2 镇江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 “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 ”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切实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财政局、科技局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设

2、立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支撑、科技基础设施与民生科技、专利专项等四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 注重绩效 ”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安排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其中:天使基金不低于 30%,用于支持和培育前期风险度较高、回报周期较长但具

3、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不以短期内赢利回报为主要目的,3 主要发挥政府对新兴产业的引导作用;用于参股设立其他创业投资基金不超过 70%,按市场化方式,引导国内外风投机构或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以成长期项目 为主,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六条 科技基础设施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

4、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 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建筑节能、公共安全等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科研成果的应用示范和产业化。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促进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主要用于专利资助、管理标准化建设、优秀发明奖励、专利大户培育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政4 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度

5、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依据江苏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 规 2013 19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

6、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

7、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6 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

8、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 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

9、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 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7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按照镇江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镇科规 2011 2 号)执行,具体包括项目的指南发布、项目组织、受理、初审、专家咨询、审定、下达等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有关项目指南,结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市财政局

10、后,一般于本年一季度末对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

11、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 算理由等要 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8 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控制在当年发布各类科技计划指南文件要求比例内。 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与初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书面申报材料由市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 “一站式 ”集中统一受理。原则上,有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相同或相近内容曾得到市科技计划资助过的,不得再重复申报项目;近三年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撤销项目、国家(省)项目验收不及时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专 家咨询按 “组评分离 ”原则进行,专家咨询活动

12、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市科技局研究制定项目咨询内容、评审标准及咨询意见要求等咨询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实施。市科技局按照会商后咨询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现场考察等程序。咨询方式原则上是网络评审, 技术咨询专家原则上以外市为主,由科技部门按照规则负责抽选,财务咨询专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则负责抽选。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将拟立项 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复,由市财政局、科技局9 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 7 月底前下达。

13、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表,按要求实行在研项目网上统计。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 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承担单位重组、撤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如遇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

14、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支出项目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重点 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过10 程中,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并将其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年度计划,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风险投资、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 、后资助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 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今后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按照今后出台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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