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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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