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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doc

1、- 1 -深 圳 市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方 案为 加 快 实 施 人 才 强 市 战 略 ,推 进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的 改 革 创 新 ,打 造 人 才 “宜 聚 ”城 市 ,优 化 创 新 创 业 环 境 ,根 据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人 才 安 居 工 程 的 决 定 (深 发 20105 号 )和 深 圳 市 人 才 安 居 暂 行 办 法 (政 府 令 229 号 ,以 下 简 称 人 才 安居 办 法 )的 规 定 ,市 政 府 决 定 在 已 经 实 施 的 “十 百 千 万 ”人 才 安 居试 点 项

2、目 基 础 上 ,实 施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如下 :一 、目 标 和 任 务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通 过 租 房 补 贴 和 实 物 配 租 方 式 实 施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共 安 排 约 10 亿 元 ,专 项 用 于 约 20 万 人 才 安居 租 房 补 贴 。其 中 ,市 政 府 2012 年 安 排 5 亿 元 ,将 为 10 万 人 才发 放 租 房 补 贴 。区 级 政 府 2013 年 共 安 排 5 亿 元 ,将 为 各 区 约 10 万 人 才 发 放租 房 补 贴 。其 中 ,罗 湖 、南 山 、福 田

3、 三 区 分 别 安 排 1 亿 元 (各 2 万人 才 );宝 安 、龙 岗 两 区 分 别 安 排 0.5 亿 元 (各 1 万 人 才 );盐 田 、龙华 、光 明 分 别 安 排 0.25 亿 元 (各 0.5 万 人 才 );坪 山 、大 鹏 新 区 分 别安 排 0.125 亿 元 (各 0.25 万 人 才 )。本 次 市 级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约 1000 家 。二 、试 点 企 业 确 定 条 件- 2 -市 级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一 )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等四大支柱产业类的重点企业;(

4、二 )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三 )高 端 服 务 业 重 点 企 业 ;(四 )民 生 公 益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重 点 企 业 ;(五 )税 收 贡 献 突 出 的 企 业 。市 级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具 体 认 定 标 准 及 名 录 由 市 相 关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汇 总 形 成 ,报 市 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对 外 公 布 。原 则 上 ,烟 、酒 、高 尔 夫 、房 地 产 企 业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5、 暂 不 纳 入本 次 扩 大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的 下 属 机 构 、关 联 单 位 或 控 股 单 位 未 进 入 深圳 市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名 录 (以 下 简 称 试 点 企 业 名 录 )的 ,暂 不 纳 入 扩 大 试 点 范 围 。三 、试 点 企 业 的 认 定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市 级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为 市 发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财政 委 员 会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司 法 局 、文 体

6、旅 游 局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 3 -地 方 税 务 局 、金 融 发 展 服 务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情 况 如 下 :(一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类 重 点 企 业 、总 部 在 深 具 有 突 出 贡 献 的企 业 、重 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及 服 务 业 企 业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认 定312 家 、市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认 定 348 家 、市 科 技 创 新 委员 会 认 定 224 家 ;(二 )重 点 金 融 、物 流 、文 化 企

7、 业 。市 金 融 发 展 服 务 办 公 室 认定 42 家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认 定 52 家 、市 文 体 旅 游 局 认 定 50家 ;(三 )高 端 服 务 业 重 点 企 业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认 定 4 家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市 司 法 局 认 定 5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四 )民 生 公 益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重 点 企 业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认定 27 家 ;(五 )税 收 贡 献 突 出 的 企 业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会 同 市 国 家 税 务 局认 定 500 家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共 认

8、 定 了 1564 家 企 业 ,经 汇 总 并 去 除 重复 的 企 业 后 ,构 成 1092 家 市 级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十 百 千 万 ”人 才 安 居 试 点 的 109 家 单 位 纳 入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四 、试 点 工 作 步 骤(一 )本 方 案 发 布 后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和 各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同 时 在 其 政 府 网 站 ,公 示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及 名 录 。公 示 期- 4 -为 5 个 工 作 日 。(二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作 为 本 次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9、,由 市 住 房 和 建设 局 在 其 政 府 网 站 上 公 布 。公 示 后 有 异 议 的 企 业 ,暂 不 纳 入 扩 大试 点 企 业 。已 纳 入 的 企 业 有 异 议 的 ,暂 停 享 受 人 才 安 居 政 策 。有 异 议 的 企 业 ,由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负 责 复 查 。同 意 作 为 扩大 试 点 企 业 的 ,书 面 提 交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纳 入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名 录 。已 纳 入 名 录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人 才 安 居 政 策 。企业符合认定标准而不在试点企业名录中,由试点企业认定部门核查属实的,该企业可在试点企业

10、名录中添加,或在下一步市、区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中添加。(三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为 人 才 申 请 租 房 补 贴 的 ,应 按 照 人 才 安居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审 核 人 才 申 请 材 料 ,并 在 本 企 业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需 通 过 人 才 安 居 信 息 系 统 向 市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正 式 申 报 并 抄 送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四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及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会 同 市 规 划 和 国土 资 源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11、障 局 对 人 才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抽 查 ,在 本 部 门 政 府 网 站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发 现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存 在 虚 报瞒 报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取 消 该 试 点 企 业 资 格 。(五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发 放 补 贴 资 金 。(六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根 据 人 才 公 租 房 房 源 情 况 ,为 符 合 条 件的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及 其 人 才 配 租 人 才 公 租 房 。- 5 -五 、保 障 措 施(一 )建 立 市 人 才 安 居 信 息 系 统 。由 市 住 房 和

12、 建 设 局 牵 头 ,建立 全 市 统 一 的 人 才 安 居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人 才 安 居 网 上 申 报 和 办 理 ,实 现 全 市 人 才 安 居 信 息 共 享 。(二 )建 立 住 房 专 员 制 度 。各 企 业 指 定 专 人 担 任 本 企 业 住 房 专员 ,负 责 本 企 业 人 才 安 居 事 宜 。(三 )建 立 人 才 安 居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各 企 业 每 季 度 初 向 市 住 房和 建 设 局 或 各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宝 安 区 住 宅 局 、光 明 、坪 山 新 区城 建 局 (以 下 简 称 各 区 局 )报 送 本

13、企 业 上 一 季 度 人 才 安 居 相 关 信息 。各 区 局 每 半 年 向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报 送 本 辖 区 人 才 安 居 工 作落 实 情 况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每 半 年 向 市 政 府 报 送 人 才 安 居 工 程 落 实 情况 ,抄 送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四 )建 立 工 作 责 任 落 实 制 度 。市 人 才 安 居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审 议 人 才 安 居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审 议 市 人 才 安 居 重 点 企 业 名 录 草 案 及 调 整 方 案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负

14、责 人 才 安 居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牵 头 制 订 相关 政 策 ,汇 总 各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并 不 定 期 抽 查 ,开 展 住 房 专 员 培 训 ,以 及 补 贴 发 放 、人 才 公 租 房 配 租 等 工 作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负 责 确 定 所 管 理 行 业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6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及 企 业 名 录 ;负 责 对 所 确 定 的 企 业 名 录 进 行 解 释 、信 访 和 投 诉 处 理 ,并 协 助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进 行 申 请 材 料 的 核 查 工作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15、资 源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负责 核 查 人 才 住 房 、医 保 、人 才 认 定 等 情 况 。市 监 察 局 、市 纪 委 派 驻 第 四 纪 检 监 察 组 负 责 对 工 作 进 行 全 程监 督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及 住 房 专 员 负 责 受 理 、审 核 本 企 业 人 才 申 报 材料 ,对 本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人 才 个 人 实 行 诚 信 申 报 ,对 本 人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负 责 。(五 )各 区 政 府 、新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本

16、辖 区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工作 。(六 )开 展 宣 传 工 作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牵 头 ,市 委 宣 传 部 、各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配 合 ,启 动 人 才 安 居 扩 大 试 点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七 )落 实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市 信 访 局 、维 稳 办 负 责 全 市 人 才 安居 试 点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各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负 责 本 行业 、本 系 统 的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新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本 辖 区人 才 安 居 的 信 访 维 稳 工

17、 作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负 责 本 单 位 信 访 维 稳 工作 。(八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7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应 当 会 同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部 门 加 强 对 人 才 安居 试 点 工 作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及 违 法 违 纪 行 为的 ,应 当 依 据 深 圳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条 例 和 人 才 安 居 办 法 相 关 规定 进 行 查 处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为 本 企 业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非 本 企 业 员 工 申 请 租房 补 贴 、未 及 时 申 报 人 才

18、离 职 信 息 的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处 3 万元 罚 款 ,在 下 一 年 度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企 业 为 其 员 工 提 出 的 公 共 租 赁住 房 、租 房 补 贴 申 请 。经 查 明 人 才 个 人 以 隐 瞒 或 者 虚 报 学 历 、职 称 、人 才 认 定 文 件 、社 保 、住 房 等 情 况 的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提 出 租 房 补 贴 申 请 的 ,驳 回 其申 请 ,最 高 可 处 3 万 元 罚 款 ,并 自 驳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10 年 内 不 受理 其 住 房 保 障 申 请 。经 查 明 人 才 个 人 以 弄 虚 作 假

19、、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租 房 补贴 的 ,收 回 补 贴 资 金 ,最 高 可 处 6 万 元 罚 款 ,并 自 驳 回 申 请 之 日起 10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住 房 保 障 申 请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及 人 才 个 人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除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外 ,主 管 部 门 还 应 当 将 其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六 、其 他 事 项(一 )2012 年 的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以 2011 年 数 据 为 准 。(二 )向 扩 大 试 点 企 业 首 次 发 放 租 房 补 贴 的 起 止 时 间

20、为 :2012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人 才 聘 用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晚 于- 8 -起 算 时 间 的 ,自 签 订 合 同 当 月 起 算 。(三 )本 方 案 中 ,申 请 享 受 租 房 补 贴 和 人 才 公 租 房 的 人 才 ,是指 被 试 点 企 业 名 录 中 企 业 聘 用 ,在 本 市 未 拥 有 任 何 形 式 自 有 住房 、未 在 本 市 享 受 过 购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中 初 级 人 才 和 新 引 进 高 级 人才 。其 职 称 、学 位 、年 龄 条 件 应 当 符 合 人 才 安 居 办 法 的 规 定 。

21、(四 )试 点 企 业 名 录 中 所 有 的 银 行 ,其 支 行 或 网 点 内 实 际 履职 的 人 才 ,由 支 行 或 网 点 所 在 辖 区 区 政 府 负 责 落 实 人 才 安 居 政 策 。(五 )企 业 被 同 时 纳 入 市 、区 试 点 企 业 名 录 的 ,其 人 才 不 能 重复 享 受 人 才 安 居 政 策 。(六 )各 区 政 府 、新 区 管 委 会 应 参 照 市 级 做 法 ,结 合 本 辖 区 实际 ,确 保 2013 年 全 面 落 实 人 才 安 居 政 策 。(七 )本 方 案 由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负 责 解 释 。(八 )本 方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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